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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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督導及諮詢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6日
十九、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留存紀錄備查,並得視工程需要設
      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機關發現工程缺失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
      上級機關得視工程需要比照第一項規定,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
      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機關或上級機關辦理施工品質督導,如發現施工品質有嚴重缺失,
      得比照第二十四點、第二十六點規定,對廠商、監造廠商或專案管
      理廠商處以懲罰性違約金。
      前項施工品質督導發現之缺失,廠商或監造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
      成且未經機關同意展延期者,機關除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得通知
      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或通知監造廠商撤換所派駐現場人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