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聘任督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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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臺北市各級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視導功能,建立有效輔導機制,提供諮詢與工作教導,精進
    校長專業領導知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聘任督學作業流程方式如下:
  (一)由本局各科室推薦退休校長,長於學校行政領導、課程領導、教
        學領導與學習領導者,及本局具教育專業之退休同仁。
  (二)經本局督學室彙整名單,簽請局長核聘。
  (三)經核聘之聘任督學,由本局發給聘書,聘期以一學年一聘為原則
        。
  (四)依據高中職、國中、國小(含幼教)學校數,各聘請若干名。

三、聘任督學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局重要教育政策推動。
  (二)提供學校校務經營與校長專業領導諮詢與指導。
  (三)協助校園危機處理。
  (四)初任校長導入輔導,轉任校長諮詢輔導。
  (五)參與候用校長與主任儲訓與輔導。
  (六)參與校務評鑑、優質學校評審與各項校務訪視評鑑。
  (七)協助本局其他學校教育與發展之諮詢輔導。
  (八)協助本局辦理重大活動或競賽之規劃諮詢。

四、聘任督學工作進行模式如下:
  (一)協同輔導:配合駐區督學,共同或分別蒞校諮詢輔導。
  (二)專案輔導:就特定學校或校長,實施諮詢輔導。
  (三)一般輔導:就一般性業務及行政處室區分,由個人或小組,視需
        要蒞校諮詢輔導。

五、聘任督學諮詢輔導對象如下:
  (一)由本局各科室依據當前教育政策、施政計畫及重點業務,擇定有
        需要輔導之學校,於學年度內接受諮詢輔導。
  (二)本局依駐區督學視導之建議,安排有需要學校,於特定期間與特
        定業務接受諮詢輔導。
  (三)學校依需求,邀請聘任督學到校諮詢輔導。

六、聘任督學工作會議期程如下:
  (一)學年度之初召開期初工作會議,說明重要教育政策,研議年度主
        要工作內容及任務分配。
  (二)學年度間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
  (三)學年度結束,召開業務檢討會議,並提出諮詢輔導報告與建議。

七、聘任督學受本局遴聘,協助本局進行各項諮詢輔導,應與本局各科室
    及駐區督學保持密切聯繫。

八、聘任督學應秉持專業與公正態度,就諮詢輔導學校提供專業意見,必
    要時,作成書面報告陳送局長核閱。

九、聘任督學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誤餐費及辦理意外事故
    保險。本局製發蒞校時所需之識別證並提供相關資料及物品。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