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幼兒園收受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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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本局所屬各級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妥善運用各界捐款,特依臺北市政府所屬
    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指捐款者指明捐款用於特定對象、事項、計
          畫或活動,或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款。
    (二)捐款金額:指前一年度捐款餘額加計當年度接受指定用途捐款
          之累計金額。
    (三)接受捐款:指本局、學校及幼兒園與捐款者雙方以書面約定或
          業務機關實際收受捐款。
    (四)業務監督對象:指本局、學校及幼兒園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
          依法令所監督之對象。
    (五)契約履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廠商完成履約事項之日止。

三、本局、學校及幼兒園接受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符合下列範圍:
    (一)促進課程與教學發展之事項。
    (二)學生獎助學金。
    (三)維護校園安全。
    (四)辦理各項教育、體育、社團活動。
    (五)新興、修繕校舍及設備。
    (六)教職員工與學生突逢變故之生活急難救助。
    (七)捐款人指定且與教育業務相關之具體用途。

四、捐款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附條件或涉及增加臺北市政府經費負擔
    。
    本局、學校及幼兒園對捐款者有業務監督關係,不得接受其捐款。
    本局、學校及幼兒園於標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
    捐款。
    本局、學校及幼兒園於契約履約期間不得接受與其有契約關係者之捐
    款;期間屆滿或契約終止、解除後之一年內,亦不得接受。
    違反前四項不得接受捐款之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得拒絕之。

五、接受捐款時,應開立收款收據予捐款者。捐款如為支票,則俟其票據
    兌現後,始開立收款收據。
    捐款者指名之受贈人如為自然人,應於收據上註明實際受贈人,並加
    註「非對政府捐款,屬代轉性質」字樣。

六、接受之捐款為外國貨幣者,應於實際收受款項後三個營業日內兌換為
    本國貨幣,並核實入帳。但無法兌換為本國貨幣者,應拒絕之。

七、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除高中(職)以納入預
          算方式辦理外,餘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各該特種基金專戶。

八、本局、學校及幼兒園應分別設置管理委員會,並訂定管理委員會作業
    要點。
    其委員得包含捐款者代表或學校以外之人士。

九、指定用途捐款支用審核程序:
    (一)本局:單一運用計畫一百萬元以下者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決
          定動支,並提付下次管理委員會追認。超過一百萬元之運用計
          畫,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
    (二)學校及幼兒園:
          1.動支捐款金額未達十萬元,申請動支捐款時,應以專簽敘明
            支出項目、用途、經費概算及確認支用項目符合捐款者指定
            用途後,依行政程序簽會會計室辦理經費控留,經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動支,依程序辦理核銷事宜,並於六個
            月內提報管理委員會追認。
          2.動支捐款金額達十萬元以上,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

十、捐款之支出運用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指定用途之捐款,於捐款指定業務執行完畢,尚有節餘,應將餘款
      全數解繳各該特種基金專戶。

十二、對於捐款之收支,應定期公告捐款者名單、金額及經費運用成果報
      告(應包含收支明細等)資訊,供大眾查閱。但得依捐款者之要求
      不公告特定事項。
      前項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十三、每年八月底前應由首長指派會計及相關單位人員組成查核小組,至
      少實施一次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並作成書面紀錄。

十四、臺北市立大學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要點由該校另訂並函報本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