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幼兒園收受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秘字第1113020239 號函修正發布,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其他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指捐款者指明捐款用於特定對象、事項、計
          畫或活動,或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款。
    (二)捐款金額:指前一年度捐款餘額加計當年度接受指定用途捐款
          之累計金額。
    (三)接受捐款:指本局、學校及幼兒園與捐款者雙方以書面約定或
          業務機關實際收受捐款。
    (四)業務監督對象:指本局、學校及幼兒園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
          依法令所監督之對象。
    (五)契約履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廠商完成履約事項之日止。

四、捐款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附條件或涉及增加臺北市政府經費負擔
    。
    本局、學校及幼兒園對捐款者有業務監督關係,不得接受其捐款。
    本局、學校及幼兒園於標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
    捐款。
    本局、學校及幼兒園於契約履約期間不得接受與其有契約關係者之捐
    款;期間屆滿或契約終止、解除後之一年內,亦不得接受。
    違反前四項不得接受捐款之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得拒絕之。

六、接受之捐款為外國貨幣者,應於實際收受款項後三個營業日內兌換為
    本國貨幣,並核實入帳。但無法兌換為本國貨幣者,應拒絕之。

十四、臺北市立大學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要點由該校另訂並函報本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