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地下室修改既有污水排水設備接入污水下水道補助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污水下水道建設效益,改善環境
    生活品質,對臺北市污水下水道到達地區之建築物原匯入地下室污水
    處理設施無法直接接入污水下水道者,補助其將地面層以上污水直接
    接入污水下水道所需修改污水管線系統之部分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為管理機關。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係指本府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府法三字第八八00
    五二四一00號令修正發布臺北市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前,未預
    設切換裝置供地上層污水匯流後直接排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線、
    並可供單獨收容地下層污水量之污水坑及管線切換系統者。

四、本要點之補助費標準,按使用執照、建物登記簿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
    資料之一,計算該建築物總樓地板(得併計騎樓)面積,如有出入,
    以多者為準;每一平方公尺之補助費,按一定金額計算。
    前項一定金額,由管理機關定之。

五、符合本要點規定得申請補助費者,於施工前,由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登記有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或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檢具下列
    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定補助金額:
    (一)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簽認之設計圖說。
    (二)修改用戶污水排水管線補助申請書。
    (三)使用執照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料之影本。
    (四)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
    前項申請人得委任代理人申請辦理;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全權代理(
    含領取補助費之權利)委託書。
    申請不符規定或未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六、修改污水排水管線完成得接入污水下水道後,應檢附同案下列文件,
    申請管理機關辦理竣工查驗:
    (一)竣工資料卡。
    (二)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切結書。
    (三)領款收據。

七、管理機關應於竣工查驗合格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補助費。

八、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由管理機關定之。

九、本要點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