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事務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
    購法)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有關本府為採購事項上級機關之規
    定,奉市長指示,於本局內設採購事務小組(以下簡稱採購小組)辦
    理其幕僚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採購小組業務職掌如下:
  (一)本府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單行法規研訂事項。
  (二)本府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投標須知、合約範本及其他投標相關
        事項之研擬。
  (三)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執行疑義之研析、澄釋或轉請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解釋後之彙辦、轉知等事項。
  (四)本府各機關招標結果之資訊蒐集、建檔、研析、運用及報告等事
        項。
  (五)本府各一級機關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應報府核定、同意、備查事項
        及其彙整分析報告事項。
  (六)本府各一級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應報府監辦事項及其彙整分析報
        告事項。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審計機關之查核協調及報告事項。
  (八)本府各一級機關採購事項之辦理情形、使用情形及督導事項之統
        計分析。
  (九)處理有關採購業務之其他相關事項。

三、採購小組置主任一人由局長指定本局高階人員一人兼任綜理業務,置
    副主任一人由局長指定本局高階人員一人兼任襄理業務。置業務人員
    十至十五人由局長指定本局及局屬各處現有人員派任支援。以上人員
    仍在原編制單位支領待遇;必要時亦得以約(聘)僱方式晉用人員。

四、採購小組正式完成組織修編前所需經費預算編列,併本局第三科為之
    。

五、採購小組處理採購事項之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六、本要點溯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實施,(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
    ,小組名稱為採購業務籌備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