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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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事務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29日

制定依據

1.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6日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政務委員一人
  兼任主任委員。
  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
  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1年11月27日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上級機關,於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為其所隸屬之
  政府機關。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在中央為國民大會、總
  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縣(
  市)政府及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