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政務委員一人 兼任主任委員。 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 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上級機關,於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為其所隸屬之 政府機關。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在中央為國民大會、總 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縣( 市)政府及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