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工程告示牌設置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達工程施工資訊公開透明化,以達全
    民督工之目的,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及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於臺北市轄區內辦
    理公共工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設置工程告示牌、
    柔性說明告示牌及使用施(停)工通知單。

三、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工程告示牌:
    (一)一般公共工程及建築物公共工程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訂頒「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規定設置。
    (二)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涉有其他法令規定之機密資訊,經該
          機關之上級機關同意,得免設置工程告示牌。
    (三)材質、顏色、字體及外框: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各機關應參採本府訂頒「臺北市工程
          施工規範」設計。
    (四)如涉及道路挖掘之工程應張貼「道路挖掘許可證」於「重要公
          告事項」欄內(並不得遮蔽文字內容)並加註「監工人員姓名
          、聯絡方式(以行動電話為原則)」。
    (五)如涉及夜間施工之工程須加設「夜間施工公告事項」欄位,欄
          內加註「夜間施工核准文件字號」、「工地現場聯絡人姓名及
          聯絡方式(以行動電話為原則)」、「監造單位聯絡方式(以
          行動電話為原則)」。
    (六)固定方式:
          各機關參採本府訂頒「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設計,或視工地
          實際狀況設計,並以立柱、附掛於圍籬或經同意之牆面為原則
          。但短工期之工程得以拒馬型式設置,公告金額以下之機關內
          部工程得以海報列印型式張貼。

四、工程於開工、停工、變更、展延或完工未使用時,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柔性說明告示牌:(示意圖置於本府工務局網站公告事項專區)。
    (一)內容:
          依工程情況(開工、停工、變更、展延或完工未使用等情事)
          採柔性方式,將最新資訊告知民眾配合與諒解之說明。同一地
          點之柔性說明告示牌以設置一面為原則,其內容可隨最新之變
          動狀況更新。如先前之柔性說明告示牌內容尚需保留且牌面可
          容納者,得合併告示。
    (二)牌面尺寸:
          1.長120公分×寬75公分。
          2.公告金額以下之機關內部修繕工程(如裝修、機電、電信等
            ),以全開(約 53公分×76公分)大小之海報列印張貼,不
            受本注意事項材質之限制。
    (三)材質、顏色、字體: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各機關應參採本府訂頒「臺北市工程
          施工規範」設計。
    (四)固定方式:
          各機關參採本府訂頒「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設計,或視工地
          實際狀況設計,並以立柱、附掛於圍籬或經同意之牆面為原則
          。但短工期之工程得以拒馬型式設置,公告金額以下之機關內
          部工程得以海報列印型式張貼。

五、各機關於工程開、停工一週前以施(停)工通知單(範本置於本府工
    務局網站公告事項專區)通知當地受施工影響之住戶及里長。若屬緊
    急維修工程或機關內部工程,得視實際狀況免發通知單。
    (一)施(停)工通知單尺寸:A4規格紙張。
    (二)內容:至少應包括開(停)工、預定復工及預定完工日期,與
          相關反映管道。

六、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設置數量原則如下:
    (一)工程工區範圍(封閉區域)於出、入口或明顯位置設置工程告
          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各1座,且工區長度逾200公尺以上增設
          柔性說明告示牌N座(N=【工區長/200.1】,N無條件進位)
          ,平均分配於施工區段。(工區長之計算不包括地下潛盾、推
          進及隧道等不影響地面人、車通行之工程及機關內部工程)
    (二)工區為定點(如推進井)或工區長度小於50公尺之工程,設置
          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各1座。
    (三)工區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應隨施工區段移動。
    (四)巨額以上工程告示牌設置數量,依契約約定辦理。
    (五)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如因工程特性必須修正設置數
          量時,各機關應簽報上級機關同意後實施。如依工程特性,設
          置有困難時,得簽報市長,並加會「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同意後免予設置。

七、工程於完工使用後,始可將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拆除,未拆
    除前,仍應適時修正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內容。

八、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依設置數量規定設置,並於施工預算書
    編列所需費用,依實作數量以座核實計價。

九、各機關應要求廠商經常保養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如有破損
    或圖案剝落,應立即依原製作方式修復整理,不得直接塗改修正(如
    修正液、奇異筆或油漆等),並應隨時抽查,遇有缺失即通知廠商改
    善。

十、經監造單位、各機關或上級機關查核或抽查工程告示牌(含柔性說明
    告示牌),有不符本注意事項規定者,由各機關依契約相關約定懲處
    廠商。
    監造單位及各機關經其上級機關查核或抽查有未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監
    督廠商設置者,各機關應檢討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辦理懲處;優良者
    亦應予以獎勵。若委託監造,經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查核或抽查有未
    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監督廠商設置者,各機關應依委託契約約定辦理。

十一、本注意事項實施日前已發包之工程,請依本注意事項設置柔性說明
      告示牌,並視實際需要依程序辦理變更修正契約總價表,核實給付
      。

十二、本注意事項所規定工程告示牌及柔性說明告示牌尺寸、材質,各機
      關可視實際狀況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予以修正調整。
〔立法理由〕
「各工程主辦機關」統一文字修正為「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