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工程告示牌設置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土字第1133019899號函修正第3點 至第 5點;刪除第4點附圖一、附圖二、第5點附圖三,並自113年7月23日 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工程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93)府工一字第093055380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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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94)府工一字第 09403842100號函修正( 自94年7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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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95)府授工一字第09530018200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及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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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95)府授工土字第 09530198200號函修 正(自95年9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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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工土字第09812632501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第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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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工土字第09830314100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第4點及附圖1至附圖3、附圖3-1、附圖4,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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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工土字第10030028200號函修 正發布附圖1、附圖2及附圖3,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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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工土字第10130128300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及附圖1、2、3,並刪除附圖3-1,自101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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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工土字第 10631973300號函修 正,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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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工土字第1103010766號函修正全文 12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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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113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土字第1133019899號函修正第3點 至第 5點;刪除第4點附圖一、附圖二、第5點附圖三,並自113年7月23日 生效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工程告示牌設置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
項)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臺北市政府(93)府工一字第0九三0
五五三八000號函訂頒,分別於九十四年、九十五年、九十八年、一0
0年、一0一年、一0六年及一一0年修正部分條文及附表,迄今未有修
訂,考量執行所需,爰修正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之附件「柔性說明告示牌」及「施(停)工通知單)若需配合
本府重大政策宣導時,修正其內容仍需依程序修正法規之附件,為簡化程
序,刪除本注意事項所附「柔性說明告示牌」示意圖及「施(停)工通知
單」範本,統一置於本府工務局網站公告事項專區內提供本府各機關下載
,另配合修正本注意事項相關條文。爰擬具「本注意事項」修正草案,計
三點,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
    第三點第三項規定,增訂本注意事項機密工程之排除規定。(增訂條
    文第三點第二款)
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附
    圖一至六之「重要公告事項」欄內已訂有「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
    編號」及「公害檢舉陳情專線」等文字,本注意事項無須重複贅述。
    (刪除原第三點第三款)
三、為配合本府重大政策宣導時,若需修正本注意事項之「柔性說明告示
    牌」內容時,尚須依法制程序修正本注意事項之附件;為簡化程序,
    刪除「(如附圖一及附圖二)」之文字,統一置於本府工務局網站公
    告事項專區內提供本府各機關下載。(修正條文第四點序文及刪除原
    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部分文字)
四、為配合本府重大政策宣導時,若需修正本注意事項之「施(停)工通
    知單」內容時,尚須依法制程序修正本注意事項之附件;為簡化程序
    ,刪除「(如附圖三範本)」之文字,統一置於本府工務局網站公告
    事項專區內提供本府各機關下載。(修正第五點序文及刪除原第五點
    序文部分文字)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工程告示牌:
    (一)一般公共工程及建築物公共工程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訂頒「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規定設置。
    (二)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涉有其他法令規定之機密資訊,經該
          機關之上級機關同意,得免設置工程告示牌。
    (三)材質、顏色、字體及外框: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各機關應參採本府訂頒「臺北市工程
          施工規範」設計。
    (四)如涉及道路挖掘之工程應張貼「道路挖掘許可證」於「重要公
          告事項」欄內(並不得遮蔽文字內容)並加註「監工人員姓名
          、聯絡方式(以行動電話為原則)」。
    (五)如涉及夜間施工之工程須加設「夜間施工公告事項」欄位,欄
          內加註「夜間施工核准文件字號」、「工地現場聯絡人姓名及
          聯絡方式(以行動電話為原則)」、「監造單位聯絡方式(以
          行動電話為原則)」。
    (六)固定方式:
          各機關參採本府訂頒「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設計,或視工地
          實際狀況設計,並以立柱、附掛於圍籬或經同意之牆面為原則
          。但短工期之工程得以拒馬型式設置,公告金額以下之機關內
          部工程得以海報列印型式張貼。

四、工程於開工、停工、變更、展延或完工未使用時,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柔性說明告示牌:(示意圖置於本府工務局網站公告事項專區)。
    (一)內容:
          依工程情況(開工、停工、變更、展延或完工未使用等情事)
          採柔性方式,將最新資訊告知民眾配合與諒解之說明。同一地
          點之柔性說明告示牌以設置一面為原則,其內容可隨最新之變
          動狀況更新。如先前之柔性說明告示牌內容尚需保留且牌面可
          容納者,得合併告示。
    (二)牌面尺寸:
          1.長120公分×寬75公分。
          2.公告金額以下之機關內部修繕工程(如裝修、機電、電信等
            ),以全開(約 53公分×76公分)大小之海報列印張貼,不
            受本注意事項材質之限制。
    (三)材質、顏色、字體: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各機關應參採本府訂頒「臺北市工程
          施工規範」設計。
    (四)固定方式:
          各機關參採本府訂頒「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設計,或視工地
          實際狀況設計,並以立柱、附掛於圍籬或經同意之牆面為原則
          。但短工期之工程得以拒馬型式設置,公告金額以下之機關內
          部工程得以海報列印型式張貼。

五、各機關於工程開、停工一週前以施(停)工通知單(範本置於本府工
    務局網站公告事項專區)通知當地受施工影響之住戶及里長。若屬緊
    急維修工程或機關內部工程,得視實際狀況免發通知單。
    (一)施(停)工通知單尺寸:A4規格紙張。
    (二)內容:至少應包括開(停)工、預定復工及預定完工日期,與
          相關反映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