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工程告示牌:
(一)一般公共工程及建築物公共工程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訂頒「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規定設置。
(二)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涉有其他法令規定之機密資訊,經該
機關之上級機關同意,得免設置工程告示牌。
(三)材質、顏色、字體及外框: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各機關應參採本府訂頒「臺北市工程
施工規範」設計。
(四)如涉及道路挖掘之工程應張貼「道路挖掘許可證」於「重要公
告事項」欄內(並不得遮蔽文字內容)並加註「監工人員姓名
、聯絡方式(以行動電話為原則)」。
(五)如涉及夜間施工之工程須加設「夜間施工公告事項」欄位,欄
內加註「夜間施工核准文件字號」、「工地現場聯絡人姓名及
聯絡方式(以行動電話為原則)」、「監造單位聯絡方式(以
行動電話為原則)」。
(六)固定方式:
各機關參採本府訂頒「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設計,或視工地
實際狀況設計,並以立柱、附掛於圍籬或經同意之牆面為原則
。但短工期之工程得以拒馬型式設置,公告金額以下之機關內
部工程得以海報列印型式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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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於開工、停工、變更、展延或完工未使用時,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柔性說明告示牌:(示意圖置於本府工務局網站公告事項專區)。
(一)內容:
依工程情況(開工、停工、變更、展延或完工未使用等情事)
採柔性方式,將最新資訊告知民眾配合與諒解之說明。同一地
點之柔性說明告示牌以設置一面為原則,其內容可隨最新之變
動狀況更新。如先前之柔性說明告示牌內容尚需保留且牌面可
容納者,得合併告示。
(二)牌面尺寸:
1.長120公分×寬75公分。
2.公告金額以下之機關內部修繕工程(如裝修、機電、電信等
),以全開(約 53公分×76公分)大小之海報列印張貼,不
受本注意事項材質之限制。
(三)材質、顏色、字體: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各機關應參採本府訂頒「臺北市工程
施工規範」設計。
(四)固定方式:
各機關參採本府訂頒「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設計,或視工地
實際狀況設計,並以立柱、附掛於圍籬或經同意之牆面為原則
。但短工期之工程得以拒馬型式設置,公告金額以下之機關內
部工程得以海報列印型式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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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於工程開、停工一週前以施(停)工通知單(範本置於本府工
務局網站公告事項專區)通知當地受施工影響之住戶及里長。若屬緊
急維修工程或機關內部工程,得視實際狀況免發通知單。
(一)施(停)工通知單尺寸:A4規格紙張。
(二)內容:至少應包括開(停)工、預定復工及預定完工日期,與
相關反映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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