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本府訂頒「台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
    物務管理補充規定」第二點第一款第二一目之規定之。

二、本要所稱之保養係指「預防保養」工作 ,不含零件之更換。

三、依據本要點採定期預約方式保養維護之機、電等設施須符合左列原則
    :
  (一)屬特殊、精密、專門性之設備、器材。
  (二)主管單位無編列專業保養人員或其專業管理人員能力不足以承擔
        保養、測試、檢驗工作。
  (三)必須擬具定期保養制度並列有預算經主管單位上級機關核准,據
        以實施者。
  (四)招商發包除應訂定單價及總價外 ,視設備性能及需求 ,每半年或
        一年辦理一次。其發包方式依有關規定辦理。

四、各次保養與檢驗,由主管單位與廠商依合約及有關規定作成紀錄存查
    ,其發包金額在稽察限額十分之一以上者,於合約期滯茹驗收時,應
    檢附歷次保養與檢驗紀錄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