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督導所屬工程處工程完工結案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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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督促所屬工
    程處(以下簡稱各工程處)積極辦理權管工程結案作業,特定本要點
    。

二、各工程處辦理工程完工結案時程應符合「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
    施工及驗收基準」(以下簡稱基準)規定,並應依「臺北市政府工務
    局所屬各處工程結案期限與獎懲要點」(以下簡稱獎懲要點)檢討各
    相關人員之獎懲。

三、督導選案原則及抽查比例:
    由本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稽核小組)依據本局土木建築科每月
    提報「本局各工程處五百萬元以上已完工逾三個月未結案工程統計表
    」之案件(以下簡稱未結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督導:
  (一)逾期情形嚴重或延誤原因不合理者優先選取。
  (二)就本局土木建築科每月提報各處未結案件中未受稽核者,各依百
        分之十比例抽選稽核,不足一件者以四捨五入計算之。

四、督導頻率及範圍:
    以每月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視情形增減之。受督導案件由稽核小組
    併本府採購稽核案件簽報其召集人或授權人員核派稽核委員,督導未
    結案件自竣工後至結案前之辦理情形。

五、督導方式:
    依「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並補充如下
    :
  (一)督導資料之準備:本局受督導工程處應依式填妥「臺北市政府採
        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報告(完工逾三個月未結案)」(如附表一
        )及「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事項紀錄表(完工逾三
        個月未結案)」(如附表二),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後,於收到
        稽核小組函文通知日起六工作日內送至稽核小組辦公室,並於受
        督導當日指派瞭解該案件之履約相關人員(含委託監造廠商)會
        同出席。
  (二)督導作為:由稽核小組就前款案件以召開審查會方式,邀集受派
        之委員及前款人員辦理查察。委員執行督導,應於督導完成後十
        工作日內向稽核小組提出督導監督報告表及相關督導事證資料影
        本。由稽核小組彙整成稽核監督報告,簽報其召集人或授權人員
        核定。

六、缺失追蹤機制:
  (一)報告核定後,稽核小組應於二工作日內函送本局受督導工程處,
        並副知本局列管,受督導工程處並應於文到十四工作日內,將改
        善情形函報稽核小組及副知本局。
  (二)稽核小組對未於期限內函復缺失改善情形之受督導工程處,應於
        期限屆滿次日以電話催辦,並作成電話紀錄;逾期五工作日仍未
        答覆者,應即發函催辦,直至回復為止。若函文稽催超過二次以
        上者,稽核小組應即簽報其召集人或授權人員,追究本局受督導
        工程處相關人員之責任。
  (三)本局受督導工程處回復缺失改善情形,如經稽核小組審視有逾期
        情形嚴重或延誤原因未妥時,應要求前述機關再行檢討研提策進
        作為,必要時得視情形持續追蹤缺失改善情形,惟辦理時程及追
        蹤管制同前二款規定。

七、複查機制:
  (一)受督導案件於稽核監督結果依前點回復後尚未結案者,應將後續
        辦理情形依第三點每月定期於「本局各工程處五百萬元以上已完
        工逾三個月未結案工程統計表」回報本局。
  (二)稽核小組得依第三點視回報情形,再辦理複查,以加速結案時效
        。

八、督導結果處置:
    受督導案件之稽核監督結果送本局各督導科依獎懲要點之規定檢討相
    關人員獎懲建議,並移請本局人事室依獎懲作業規定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