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材料試驗作業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品質管理科(
    以下簡稱品管科),依據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
    作業要點、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及本局暨所屬工程處辦理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補充要點,辦理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本局工程督導小組、各工程處督導小組及監造單位抽樣之工程材料試
    驗。

二、品管科辦理之工程材料試驗項目為:土壤含水量試驗、土壤夯實試驗
    (OMC) 、工地密度試驗,粗細粒料篩分析試驗,粗粒料比重及吸水
    率試驗,粒料內小於75μm CNS386粒料含量試驗,鋼筋單位質量、降
    伏點、拉力強度、伸長率、彎曲試驗,鋼筋節高、節距、間隙(脊)
    寬量測,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
    驗,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試驗,瀝青含量試驗及洗除瀝青後粒料
    篩分析試驗。

三、品管科受理委託試驗作業流程(詳流程圖及說明表)如下:
    (一)委託試驗申請─監造單位或督導、查核人員填製材料試驗申請
          單,連同抽樣試體,由申請單所載送樣人員親送品管科辦理收
          件掛號。
          1.委託試驗表單應為本局函發之最新版材料試驗申請單。
          2.材料試驗申請單上核章欄之「申請單位」與「監造單位」如
            為同一單位,得擇其一核章;非同一單位兩者均須核章。但
            如申請單位出具工程處全權委託監造單位辦理送驗之書面文
            件者,得僅由監造單位核章。
          3.送樣者應是材料試驗申請單上「申請(監造)單位指定送樣
            人員」欄電腦列印之全部人員,手寫或變更「指定送樣人員
            」需經核章欄內原簽章人之一核章確認。如工程處另以書面
            指定送樣人員,應檢附指派之書面文件正本(影本需加蓋「
            與正本相同」及確認人員之簽章),並由被指定人員在「申
            請(監造)單位指定送樣人員」欄內簽章,工程處指派之主
            驗人得為送樣人員並於核章欄簽章。
    (二)試驗申請審查─品管科試驗收件人員檢視材料試驗申請單之記
          載完整後,通知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確認申請試驗之試驗規範
          及試樣已符合允收標準,並核對送樣人員身份無誤,與送樣人
          員共同簽名。
          1.品管科試驗收件人員檢視材料試驗申請單版面:版本格式(
            應為本局頒佈最新版)、申請單位填表方式(是否為電腦鍵
            入,手寫及修改處是否由原核章者或指定送樣人員簽章)、
            檢視行政相關(工程名稱、合約編號、施工地點、申請單位
            、監造單位、指定送樣人員、承包廠商、供料廠商、構造物
            種類及位置、取樣位置、試驗範圍位置圖示、代表數量、舖
            築時間、樣品適用範圍、核章欄等)欄位,檢視核章欄用印
            是否符合規定。以上如有不符合規定且申請單位未能及時更
            正而需退件時,由品管科試驗收件人員開具退件單。
          2.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檢視允收標準:核對送樣人員身份、檢
            視技術相關(試驗規範、試驗項目、材料種類、試驗面積、
            試驗孔數、試體尺寸等)欄位、檢視樣品是否符合允收標準
            ,以上均可後於申請單各聯簽收。以上如有不符合規定且材
            料試驗申請單位未能及時更正而需退件時,由品管科試驗測
            試人員開具銷號單辦理退件。
    (三)試驗收件掛號─品管科試驗收件人員檢視送樣人員與品管科試
          驗測試人員均已於材料試驗申請單上簽名後,由品管科試驗收
          件人員依收件登記作業系統,循序登錄,且於材料試驗申請單
          上加蓋收件日期、編號,完成掛號作業列管,材料試驗申請單
          1份留存收件室、2份連同樣品交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
    (四)進行試驗測試─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於掛號櫃台簽收材料試驗
          申請單後與試樣移至試驗間進行測試,如需會驗則由送樣人員
          在場會同,會驗後之測試紀錄原件由會驗與品管科試驗測試人
          員共同簽名,完成試驗作業;如不需會同試驗,材料試驗申請
          單及試樣則由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簽收後妥為保管並擇期試驗
          。
    (五)核發試驗報告─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依據測試紀錄原件,繕製
          試驗報告。
          1.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依據測試紀錄原件,繕製試驗報告一式
            3 份簽章後,連同材料試驗申請單及測試紀錄原件逕送品管
            科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認可之報告簽署人簽
            署及品管科科長核章完成程序。
          2.完成程序之試驗報告資料由品管科試驗收件人員登錄於電腦
            收件作業系統,書面試驗報告依材料試驗申請單3聯分訂(測
            試紀錄原件附存第1聯),以申請單位、試驗類別彙整,每日
            送由品管科公文收發登記桌,將第2、3聯送申請單位簽收處
            理,第1聯由品管科檔案管理人存檔。
    (六)彙整統計提報─每月試驗案件,由品管科試驗收件人員依材料
          試驗收件申請表,分申請單位、試驗類別統計數量,送申請機
          關填覆試驗報告審查結果及處理方式,據以彙整統計,陳報本
          局局長核示。
    (七)試驗變更申請─委託試驗後如欲變更委託內容,原委託試驗申
          請單位應填寫「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質管理科材料試驗書面文
          件變更(銷號、調閱、影印)申請單」(以下簡稱「書面資料
          變更申請單」),送交品管科收件櫃台,俟核准後辦理變更。
          1.委託試驗項目有變更時,原則上儘可能於原材料試驗申請單
            上作更正。
          2.破壞性之試驗,原則不得變更委託內容,如變更內容與試驗
            規範、方法、過程及結果無關者,委託試驗申請單位得提出
            書面資料變更申請。
          3.非破壞性之試驗,變更委託內容原則應於測試工作未開始之
            前提出申請,如變更內容與試驗規範、方法、過程及結果無
            關者,委託試驗申請單位得於測試工作開始之後提出書面資
            料變更申請。
    (八)變更申請審查─品管科試驗收件人員收受「書面資料變更申請
          單」後,檢視欲變更原因及內容後,在「擬辦」欄內簽示意見
          並核章,再送會相關人員審核。
          1.品管科試驗收件人員簽示意見後,送會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
            (試驗報告歸檔後應加會檔案管理人),經技術主管複核後
            ,呈品管科科長批示後辦理。
          2.受理委託試驗後品管科若發現任何偏離委託要求時,應立即
            通知委託試驗申請單位,辦理更正。
          3.試驗報告核定後,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如發現導出數字或文
            字誤植而需更正時,應填寫「書面資料變更申請單」,奉准
            後檢附修正之試驗報告,更正前之原試驗報告應一併存檔。

四、除工地密度試驗取樣時,申請單位人員務必在場會同外,有關鋼筋、
    混凝土試體試驗得依申請單位之要求在場會驗,其他試驗項目因測試
    作業過程較長,原則不會同試驗。

五、前述各項材料試驗申請單、允收標準及鋼筋、混凝土試體試驗以外之
    非現場會同且即時得知測試結果之試驗項目,可至本局網站(http:/
    /pwb2.tcg.gov.tw/)品質管理區內分別下載最新版本使用及以送樣人
    員姓名為密碼進行測試結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