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品質管理科(
以下簡稱品管科),依據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
作業要點、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及本局暨所屬工程處辦理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補充要點,辦理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本局工程督導小組、各工程處督導小組及監造單位抽樣之工程材料試
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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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品管科辦理之工程材料試驗項目為:土壤含水量試驗、土壤夯實試驗
(OMC) 、工地密度試驗,粗細粒料篩分析試驗,粗粒料比重及吸水
率試驗,粒料內小於75μm CNS386粒料含量試驗,鋼筋單位質量、降
伏點、拉力強度、伸長率、彎曲試驗,鋼筋節高、節距、間隙(脊)
寬量測,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
驗,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試驗,瀝青含量試驗及洗除瀝青後粒料
篩分析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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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管科受理委託試驗作業流程(詳流程圖及說明表)如下:
(一)委託試驗申請─監造單位或督導、查核人員填製材料試驗申請
單,連同抽樣試體,由申請單所載送樣人員親送品管科辦理收
件掛號。
1.委託試驗表單應為本局函發之最新版材料試驗申請單。
2.材料試驗申請單上核章欄之「申請單位」與「監造單位」如
為同一單位,得擇其一核章;非同一單位兩者均須核章。但
如申請單位出具工程處全權委託監造單位辦理送驗之書面文
件者,得僅由監造單位核章。
3.送樣者應是材料試驗申請單上「申請(監造)單位指定送樣
人員」欄電腦列印之全部人員,手寫或變更「指定送樣人員
」需經核章欄內原簽章人之一核章確認。如工程處另以書面
指定送樣人員,應檢附指派之書面文件正本(影本需加蓋「
與正本相同」及確認人員之簽章),並由被指定人員在「申
請(監造)單位指定送樣人員」欄內簽章,工程處指派之主
驗人得為送樣人員並於核章欄簽章。
(二)試驗申請審查─品管科試驗收件人員檢視材料試驗申請單之記
載完整後,通知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確認申請試驗之試驗規範
及試樣已符合允收標準,並核對送樣人員身份無誤,與送樣人
員共同簽名。
1.品管科試驗收件人員檢視材料試驗申請單版面:版本格式(
應為本局頒佈最新版)、申請單位填表方式(是否為電腦鍵
入,手寫及修改處是否由原核章者或指定送樣人員簽章)、
檢視行政相關(工程名稱、合約編號、施工地點、申請單位
、監造單位、指定送樣人員、承包廠商、供料廠商、構造物
種類及位置、取樣位置、試驗範圍位置圖示、代表數量、舖
築時間、樣品適用範圍、核章欄等)欄位,檢視核章欄用印
是否符合規定。以上如有不符合規定且申請單位未能及時更
正而需退件時,由品管科試驗收件人員開具退件單。
2.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檢視允收標準:核對送樣人員身份、檢
視技術相關(試驗規範、試驗項目、材料種類、試驗面積、
試驗孔數、試體尺寸等)欄位、檢視樣品是否符合允收標準
,以上均可後於申請單各聯簽收。以上如有不符合規定且材
料試驗申請單位未能及時更正而需退件時,由品管科試驗測
試人員開具銷號單辦理退件。
(三)試驗收件掛號─品管科試驗收件人員檢視送樣人員與品管科試
驗測試人員均已於材料試驗申請單上簽名後,由品管科試驗收
件人員依收件登記作業系統,循序登錄,且於材料試驗申請單
上加蓋收件日期、編號,完成掛號作業列管,材料試驗申請單
1份留存收件室、2份連同樣品交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
(四)進行試驗測試─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於掛號櫃台簽收材料試驗
申請單後與試樣移至試驗間進行測試,如需會驗則由送樣人員
在場會同,會驗後之測試紀錄原件由會驗與品管科試驗測試人
員共同簽名,完成試驗作業;如不需會同試驗,材料試驗申請
單及試樣則由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簽收後妥為保管並擇期試驗
。
(五)核發試驗報告─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依據測試紀錄原件,繕製
試驗報告。
1.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依據測試紀錄原件,繕製試驗報告一式
3 份簽章後,連同材料試驗申請單及測試紀錄原件逕送品管
科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認可之報告簽署人簽
署及品管科科長核章完成程序。
2.完成程序之試驗報告資料由品管科試驗收件人員登錄於電腦
收件作業系統,書面試驗報告依材料試驗申請單3聯分訂(測
試紀錄原件附存第1聯),以申請單位、試驗類別彙整,每日
送由品管科公文收發登記桌,將第2、3聯送申請單位簽收處
理,第1聯由品管科檔案管理人存檔。
(六)彙整統計提報─每月試驗案件,由品管科試驗收件人員依材料
試驗收件申請表,分申請單位、試驗類別統計數量,送申請機
關填覆試驗報告審查結果及處理方式,據以彙整統計,陳報本
局局長核示。
(七)試驗變更申請─委託試驗後如欲變更委託內容,原委託試驗申
請單位應填寫「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質管理科材料試驗書面文
件變更(銷號、調閱、影印)申請單」(以下簡稱「書面資料
變更申請單」),送交品管科收件櫃台,俟核准後辦理變更。
1.委託試驗項目有變更時,原則上儘可能於原材料試驗申請單
上作更正。
2.破壞性之試驗,原則不得變更委託內容,如變更內容與試驗
規範、方法、過程及結果無關者,委託試驗申請單位得提出
書面資料變更申請。
3.非破壞性之試驗,變更委託內容原則應於測試工作未開始之
前提出申請,如變更內容與試驗規範、方法、過程及結果無
關者,委託試驗申請單位得於測試工作開始之後提出書面資
料變更申請。
(八)變更申請審查─品管科試驗收件人員收受「書面資料變更申請
單」後,檢視欲變更原因及內容後,在「擬辦」欄內簽示意見
並核章,再送會相關人員審核。
1.品管科試驗收件人員簽示意見後,送會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
(試驗報告歸檔後應加會檔案管理人),經技術主管複核後
,呈品管科科長批示後辦理。
2.受理委託試驗後品管科若發現任何偏離委託要求時,應立即
通知委託試驗申請單位,辦理更正。
3.試驗報告核定後,品管科試驗測試人員如發現導出數字或文
字誤植而需更正時,應填寫「書面資料變更申請單」,奉准
後檢附修正之試驗報告,更正前之原試驗報告應一併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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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工地密度試驗取樣時,申請單位人員務必在場會同外,有關鋼筋、
混凝土試體試驗得依申請單位之要求在場會驗,其他試驗項目因測試
作業過程較長,原則不會同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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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述各項材料試驗申請單、允收標準及鋼筋、混凝土試體試驗以外之
非現場會同且即時得知測試結果之試驗項目,可至本局網站(http:/
/pwb2.tcg.gov.tw/)品質管理區內分別下載最新版本使用及以送樣人
員姓名為密碼進行測試結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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