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材料試驗作業程序」於77年7月7日以北市
工材字第77183號函頒訂及93年11月 9日北市工材字第09332522700號
函、95年10月5日北市工品字第09532778500號函修正,訂定之目的主
要為規範本局工程材料試驗室受理委託試驗作業流程。
二、經檢討法規及業務現況,本局試驗室為符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
作業要點」規定已申請通過 TAF認證,目前試驗室已依認證標準建置
相關作業程序、工作標準及品質手冊明定相關作業流程,依據臺北市
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第 5點:「本府各機關檢視及
整理行政規則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廢止(
停止適用):…… 5、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者。」,停止適用「臺北
市政府工務局工程材料試驗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