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材料試驗作業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北市工品字第 1103001134 號函停止適用,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營繕工程目

立法總說明

一、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材料試驗作業程序」於77年7月7日以北市
    工材字第77183號函頒訂及93年11月 9日北市工材字第09332522700號
    函、95年10月5日北市工品字第09532778500號函修正,訂定之目的主
    要為規範本局工程材料試驗室受理委託試驗作業流程。
二、經檢討法規及業務現況,本局試驗室為符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
    作業要點」規定已申請通過 TAF認證,目前試驗室已依認證標準建置
    相關作業程序、工作標準及品質手冊明定相關作業流程,依據臺北市
    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第 5點:「本府各機關檢視及
    整理行政規則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廢止(
    停止適用):…… 5、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者。」,停止適用「臺北
    市政府工務局工程材料試驗作業程序」。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