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於道路挖掘完工後三十日內,至系統平臺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案,
並依規定之地下管線資料交換格式上傳相關數值資料至公共管線資料庫。
前項申請完工結案資料或內容不符規定者,申請人應於接到主管機關通知
之次日起十日內補正。
申請人未依前二項規定上傳管線資料至公共管線資料庫者,主管機關得暫
不核准其新申請道路挖掘許可至申請人完成補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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