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省市共管河川管理,聯合巡邏取締盜採砂石、傾倒垃圾、廢土
、廢棄物、違章建築、圍築漁塭及其他違規情事,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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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取締省市共管河川區域內違規情事,由臺北市政府臺灣省政府共同
設置違規聯合取締小組(以下簡稱聯合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臺
北市政府工務局派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臺北縣政府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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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聯合小組為臨時任務編組,由臺北市政府河川巡防隊及臺北縣政府河
川巡防人員共同組成之,每天不定時聯繫巡邏,並因應狀況得機動編
組,於夜間巡邏埋伏、執行緊締、查報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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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聯合小組任務,以查報、告發、取締左列違規事項:
(一)盜採砂石。
(二)傾倒垃圾、廢土及其他廢棄物。
(三)違章建築。
(四)圍築漁塭。
(五)其他違反水利法、土石採取規則、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及臺北
市河川管理規則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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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聯合小組以淡水河、新店溪、景美溪省市交界處共管河川為聯合巡邏
、查報、告發、取締範圍,其他河段仍依行政轄區分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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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水利法、土石採取規則、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及臺北市河川管理
規則等違規案件,依違規地點,經聯合小組巡邏取締、查報後由聯合
小組移送所轄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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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省市共管河川採取砂石區域之規劃,應經省市政府聯合作業分別公告
,其餘地區禁止採取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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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聯合小組巡邏查獲違規情事,應開具違規案件通知單一式三聯,甲聯
由聯合小組移送所轄主管機關處理,乙聯交由違規人收執,丙聯由聯
合小組存辦,必要時應拍攝現況照片存證或隨案移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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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聯合小組巡邏發現違章建築時,應即告誡停止施工,拍攝現況照片存
證及查明違規人姓名、地址等資料,並填具查報認定單,依違規地點
,移送所轄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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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聯合小組巡邏車輛,採證器材及其他行政支援,所需經費由臺北市政
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籌編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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