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
(一)為加強維護河(堤)防安全,凡使用本市各河川(溪)公(私)
地點應向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申請許可(依據本市河川管理規
則第十六條)。
(二)申請使用種類:
凡申請本市河川地使用除河川土石採取規則另有規定者外,具有
左列情事之一者,悉依本須知規定申請許可。
1.在河川區域設施,改建修復或拆除工作物者。
2.使用河防建造物為其他利用者。
3.在河川區域掘鑿埋填或爆岩石者。
4.在河川區域流放竹木筏及設置渡船頭者。
5.其他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者。
(三)使用限制:
凡違反水利法規,河川管理規則之申請案件均不受理。
(四)使用面積:
各類申請除汽車教練場使用面積依照建設局所定標準辦理外,其
餘參酌使用情形由主辦單位會商有關目的事業單位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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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備書(圖)件
┌────────┬──┬────────┬──┐
│名 稱│份數│說 明│備註│
├────────┼──┼────────┼──┤
│1.統一申請書 │ │向本府工務局養護│ │
│ │ │工程處索取使用 │ │
├────────┼──┼────────┼──┤
│2.事業計劃書 │ │ 〞 │ │
├────────┼──┼────────┼──┤
│3.交通系統圖六百│ │車輛進出路線 │ │
│ 分之一 │ │ │ │
├────────┼──┼────────┼──┤
│4.河川公私地位置│ │二千四百分之一、│ │
│ 圖 │ │一千二百分之一均│ │
│ │ │可(地政機關實測│ │
│ │ │圖) │ │
├────────┼──┼────────┼──┤
│5.河川地形圖 │ │二萬伍千分之一 │ │
├────────┼──┼────────┼──┤
│6.一般配置圖暨構│ │申請人自行設計 │ │
│ 造物設計圖百分│ │ │ │
│ 之一 │ │ │ │
├────────┼──┼────────┼──┤
│7.有關諝明文件 │ │1.申請人戶籍謄本│ │
│ │ │二份2.土地所有權│ │
│ │ │人同意書二份3.附│ │
│ │ │近地段新公告地價│ │
│ │ │證明一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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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手續:
申請人備具左列文件填妥後送交本府工務局養工程處總收發處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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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情形:
(一)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就所收受使用申請書件加以審查,認為不
完備或不明晰者,應逐項列出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
補正時駁回其申請。
(二)書件經審核完備者,應即定期勘查,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行
之,經實地勘查後認為符合規定者,發給使用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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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流程圖:
┌───────────┐
│申 請│
├───────────┤
│填妥有關圖表及證明文件│
└───────┬───┘
↑ │
│ ↓
┌───┴────┬──┐
│退 件 │期限│
├────────┼──┤
│1.處收發登記編號│ 二 │
│2.科 │ 天 │
└─────┬──┴──┘
┌────────┘
↓
┌──────┬──┐
│ 承辦人審查 │期限│
├──────┼──┤
│1.審查證件 │ │
│2.核對位置地│ 五 ├───────┐
│ 籍圖 │ │ ↓
│3.現場查勘 │ 天 │ ┌───────┬──┐
│4.擬稿呈判 │ │ │退 件│期限│
└──────┴──┘ ├───────┼──┤
│退回修正或補足│ 五 │
┌──────┬──┐ │證件 │ 天 │
│陳 報 核 定│期限│ └───────┴──┘
├──────┼──┤ ↑
│1.科長審核 │ │ │
│2.處長核判 │ 九 │←──────┘
│3.局長核判 │ 天 │
│4.市長決行 │ │
└───┬──┴──┘
└─────────┐
↓
┌─────────────┬──┐
│發 給 證 明 書│期限│
├─────────────┼──┤
│1.辦函復知通知繳款 │ 六 │
│2.憑繳款單收據發給許可證書│ 天 │
├─────────────┴──┤
│合 計 二 十 二 天 │
└────────────────┘
註:會件時間不在此期限內。
┌─┬─┬─┬─┬─┬─┬─┬─┬──────┐
臺│土│河│ │ │ │ │合│用│使否防 │
│ │川│ │ │ │ │ │ │用影安 │
北│ │名│ │ │ │ │ │ │地響全 │
│ │稱│ │ │ │ │ │ │是河 │
市│ ├─┼─┼─┼─┼─┤ │ ├──┬───┤
│地│ │ │ │ │ │ │ │與有│ │
河│ │區│ │ │ │ │ │途│堤無│ │
│ ├─┼─┼─┼─┼─┤ ├─┤防妨│ │
川│ │ │ │ │ │ │ │ │本礙│ │
│ │段│ │ │ │ │ │ │身 │ │
公│座├─┼─┼─┼─┼─┤ │ ├──┼───┤
│ │小│ │ │ │ │ │ │預是│ │
地│ │段│ │ │ │ │ │ │定否│ │
│ ├─┼─┼─┼─┼─┤ │ │用適│ │
使│ │地│ │ │ │ │ │ │途合│ │
│落│號│ │ │ │ │計│ ├──┼───┤
用├─┴─┼─┼─┼─┼─┼─┤ │其程│ │
│ 地 │ │ │ │ │ │ │他有│ │
申│ │ │ │ │ │ │ │與關│ │
│ 目 │ │ │ │ │ │ │河事│ │
請├───┼─┼─┼─┼─┼─┤ │川項│ │
│面 ︵│ │ │ │ │ │ │工 │ │
書│ 公│ │ │ │ │ │ ├──┼───┤
│ 頃│ │ │ │ │ │ │ 水 │ │
│積 ︶│ │ │ │ │ │ │ 利 │ │
├───┼─┼─┼─┼─┼─┤ │ 科 │ │
│附 等│ │ │ │ │ │ │ 科 │ │
│近 │ │ │ │ │ │ │ 長 │ │
│地 級│ │ │ │ │ │ │ 核 │ │
├───┼─┼─┼─┼─┼─┤ ├──┼───┤
│附 地│ │ │ │ │ │ │ 主 │ │
│近 │ │ │ │ │ │ │ 管 │ │
│地 價│ │ │ │ │ │ │ 股 │ │
├───┼─┼─┼─┼─┼─┤ │ 長 │ │
│距腳尺│ │ │ │ │ │ ├──┼───┤
│離︵數│ │ │ │ │ │ │ 複 │ │
│堤公︶│ │ │ │ │ │ │ │ │
├───┼─┼─┼─┼─┼─┤ │ 審 │ │
│距域︵│ │ │ │ │ │ ├──┼───┤
│離境公│ │ │ │ │ │ │ 初 │ │
│河界尺│ │ │ │ │ │ │ │ │
│川線︶│ │ │ │ │ │ │ │ │
│區 │ │ │ │ │ │ │ 審 │ │
└───┴─┴─┴─┴─┴─┴─┴──┴───┘
右列河川公地,願依水利法暨本市河川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
法令規定申請使用為檢附實測位置圖等書件計 種各四份,擬准
予使用。
敬 陳
市長
姓名
申請人
住址
姓名
保證人
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使用河川公地事業計劃書
┌───────────┬───────────┐
│一、申 請 人 姓 名│ (蓋章) │
├───────────┼───────────┤
│二、資 本 金 額│ │
├───────────┼───────────┤
│三、河 川 名 稱│ (主次要河川) │
├───────────┼───────────┤
│四、用途及承租面積 │ │
├───────────┼───────────┤
│五、承 租 地 號│ 區 段 小段 │
├───────────┼───────────┤
│六、堤防護岸及離岸距離│ │
├───────────┼───────────┤
│七、預定使用起訖日期 │ │
├───────────┼───────────┤
│八、使 用 方 法│ │
├───────────┼───────────┤
│九、作業用設備及名稱 │ │
├───────────┼───────────┤
│十、保 護 土 地 方 法│ │
├───────────┼───────────┤
│十一、其 他│ │
└───────────┴───────────┘
臺北市政府河川地使用許可證
申請人:
住址或營業所:
代表人:
住 所:
一、右列申請人申請使用河川地一案經核可行應予准許。
二、茲開列核准使用地域面積,用途及期間等項並粘附地域實測圖於後以
資證明,計開准予使用之區域,用途、面積、期間等項:
(一)土地標示:
(二)土地類別:
(三)面積:
(四)用途:
(五)使用之起訖期間:
(六)其他規定或限制事項:
1.本許可證核准使用之河川公地,如因水利工程及其他市政設施需要
使用時,本府得隨時收回終止使用,使用人應無條件交還本使用之
河川公地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賠償,已投資之設備限於三個月內自
行拆除,逾期由本府拆除大隊代為拆除,任何損失本府概不負責。
2.申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定期停止使用或撤
銷許可之處分。
(1)有損害或危及水土保持,水利河防安全或其他公益者。
(2)不遵照主管機關限制及有關禁令者。
(3)自核准日起六個月內尚未使用或中途停用一年以上者,但由於不
可抗力之原因並報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4)將核准使用之地域轉讓或出租或延由他人承攬使用或超越核准地
區使用者。
(5)不依規定繳納公地使用費者。
(6)在許可地域內擅自建築或開墾或變更使用或填築廢土擴建場地者
。
(7)在許可地域內未實施釘立顯明固定使用之位置者。
3.申請人於核准使用之河川公地(包括私有土地)使用期滿時,仍須
繼續使用者得於期滿一個月前申許核准展延否則以棄權論。
4.本許可證期滿時應即繳還本局。
5.其他事項悉依水利法及本市河川管理規則辦理。
臺北市政府 市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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