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水肥投入站水肥或高濃度污水水質標準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投肥用戶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
條例規定繳納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自繳納期限末日
之次日起,停止該投肥用戶全部投肥車輛進場投肥七日至三十日。
投肥用戶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損壞廠區、投入站之設施或設備,經通知限
期修復屆期仍未修復者,停止該投肥用戶全部投肥車輛進場投肥一個月至
五個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