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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水肥投入站水肥或高濃度污水水質標準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投肥用戶投入水肥,應檢具本府核准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及 投肥車輛核准證明文件,向衛工處申請投肥車輛投肥證。 投肥證有效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前五個月內,始得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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