纜線附掛於下水道、橋樑或隧道之使用費,按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雨水下水道:
(一)側溝:每月以暫掛長度每公尺新臺幣一點二元計收。但經准予
增加暫掛之第二條纜線,每月以暫掛長度每公尺新臺幣一點三
元計收。
(二)箱涵、連接管或涵管:每月以暫掛長度每公尺新臺幣一點三元
計收。
二、橋樑或隧道:依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計收。
三、污水下水道:每月以暫掛長度每公尺新臺幣二元計收。
前項情形,附掛長度未達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算;使用期間未達一個
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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