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使用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纜線附掛於下水道、橋樑或隧道之使用費,按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雨水下水道:
    (一)側溝:每月以暫掛長度每公尺新臺幣一點二元計收。但經准予
          增加暫掛之第二條纜線,每月以暫掛長度每公尺新臺幣一點三
          元計收。
    (二)箱涵、連接管或涵管:每月以暫掛長度每公尺新臺幣一點三元
          計收。
  二、橋樑或隧道:依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計收。
  三、污水下水道:每月以暫掛長度每公尺新臺幣二元計收。
  前項情形,附掛長度未達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算;使用期間未達一個
  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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