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行道樹由公園處編號建卡管理維護,並定期巡視之。
  行道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園處應迅速搶修、補植:
  一、遭颱風暴雨侵襲折斷、倒伏。
  二、成活不佳、自然枯死或受病蟲侵襲。
  三、人為毀損或盜挖。
  四、其他自然災害。
  前項第三款情事由公園處追償或追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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