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2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本市行道樹之管理維護,特制定本自治
  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
  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

  本自治條例所稱行道樹,指本市道路綠帶及廣場上栽植之樹木;所稱毀
  損,指行道樹受損或枯死;所稱管理維護,指栽種、移植、修剪、整枝
  、中耕、除草、補植、澆水、施肥、防颱、病蟲害防治等作業。

  行道樹由公園處編號建卡管理維護,並定期巡視之。
  行道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園處應迅速搶修、補植:
  一、遭颱風暴雨侵襲折斷、倒伏。
  二、成活不佳、自然枯死或受病蟲侵襲。
  三、人為毀損或盜挖。
  四、其他自然災害。
  前項第三款情事由公園處追償或追訴之。

  行道樹之臨街住戶或公私機構應就近協助保養,發現有毀損行道樹情事
  ,應通知公園處處理。
  前項協助保養事項,包括灑水、除草、傾倒扶正。
  臨街住戶或公私機構協助保養行道樹績效良好或檢舉毀損行道樹情事者
  ,得由公園處報請市政府核發獎狀或獎金,其標準由市政府另定之。

  除公園處外,不得任意修剪、移植或砍伐行道樹。

  凡因施工須遷移或毀損行道樹者,應先向公園處申請核准,並繳納修護
  費用後始得施工;未經核准或未按核准之施工圖樣、方法施工致毀損行
  道樹者,依第九條標準賠償。

  行道樹及其植穴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棄置果皮、紙屑、砂石或其他廢棄物。
  二、張貼廣告或懸掛、樹立招牌、燈柱、電動燈光。
  三、曝曬衣物。
  四、攀折樹木、損壞護欄、支柱等設施。
  五、封閉栽植穴或栽植槽。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處罰之;因而毀損行道樹者,依第九條標準賠償。

  毀損行道樹賠償標準如下:
  一、樹冠弄亂、枝葉斷落或樹皮擦損之輕微毀損: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
      木基本單價計。
  二、大枝折損或根群喪失達四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之嚴重毀損:
      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之基本單價加二倍計。
  三、只賸主幹及少許枝葉或根群喪失二分之一以上之極嚴重毀損:賠償
      金額依該規格樹木之基本單價加三倍計。
  四、主幹折斷、環剝樹皮、全株枯死或遭挖除之全株毀損:賠償金額依
      該規格樹木之基本單價加六倍計,並另加補植費。
  行道樹損壞程度,由公園處會同當地管區警員或里幹事認定之。
  行道樹之基本單價及補植費由公園處訂定,並報市政府備查。

  本自治條例規定之賠償金額,由公園處執行,所得款項悉數解繳市庫。

  本自治條例所定書表格式,由公園處定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