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凡因施工須遷移或毀損行道樹者,應先向公園處申請核准,並繳納修護
  費用後始得施工;未經核准或未按核准之施工圖樣、方法施工致毀損行
  道樹者,依第九條標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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