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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凡因施工須遷移或毀損行道樹者,應先向公園處申請核准,並繳納修護 費用後始得施工;未經核准或未按核准之施工圖樣、方法施工致毀損行 道樹者,依第九條標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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