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行道樹及其植穴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棄置果皮、紙屑、砂石或其他廢棄物。
  二、張貼廣告或懸掛、樹立招牌、燈柱、電動燈光。
  三、曝曬衣物。
  四、攀折樹木、損壞護欄、支柱等設施。
  五、封閉栽植穴或栽植槽。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處罰之;因而毀損行道樹者,依第九條標準賠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