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道樹及其植穴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棄置果皮、紙屑、砂石或其他廢棄物。 二、張貼廣告或懸掛、樹立招牌、燈柱、電動燈光。 三、曝曬衣物。 四、攀折樹木、損壞護欄、支柱等設施。 五、封閉栽植穴或栽植槽。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處罰之;因而毀損行道樹者,依第九條標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