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管理機關取消使用 ;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 未遵守前項期限或未通知者,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已發生之費用不予 退還。 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其繳納之各項費用及 保證金,除已發生者或另議使用期間外,無息退還。 前項情形,申請人應於原因消滅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事證,申請退 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