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之使用順序如下: 一、管理機關。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三、各級政府機關、學校。 四、經登記或核准立案之機構、法人或團體。 五、個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同一順序同時有二以上申請使用者,以先登記者優先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