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為主辦或合辦單位之活動,經管理機關核准者,得免
繳使用費及保證金。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為協辦或指導單位之活動,經管理機關核准者,得予
減半收取使用費及保證金。
各縣(市)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及場地之認養人
,經管理機關核准者,得依所定使用費、保證金百分之六十計收。
就認養標的提供環境改善之認養人,於認養期間依管理機關指定之場次使
用該認養標的舉辦非營利活動者,免繳使用費。
其他經本府核定得減免場地使用費者,依其核定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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