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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
    公園處)為配合選舉競選活動需要,秉持行政中立,以公平、公開、
    公正方式,提供表列公園(如附件一)供各候選人申請借用從事競選
    活動,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各選舉競選活動場地受理申請及場地使用期間,由公園處公告之。

三、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向公園處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檢附活動企劃案(
    包含交通疏導計畫及緊急救難計畫,清潔維護及清運計畫)予公園處
    。

四、申請一律以掛號郵寄方式,直接郵寄至臺北市懷寧街一0九號臺北市
    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郵戳為憑。

五、申請場地使用之時段(含準備作業及退(散)場時間),分為上午場
    (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場(十三時至十七時)、晚間場(十八時至
    二十二時)。場地使用提供之依序為公辦政見會,其次為候選人申請
    使用。每位候選人在同一場所僅限申請三場次,每日僅能申請使用一
    個時段;若同一場所,同一時段,同時有二位以上候選人申請使用時
    ,由公園處通知申請人,以抽籤方式決定之,未抽中者可選擇其它尚
    未被申請使用時段,不須再作申請。

六、各候選人申請使用場地,經公園處審核同意後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為
    憑),須向公園處出納股繳納保證金(每場次新臺幣參萬元,於使用
    結束經會勘場地設施無損毀情事者,即予辦理核退)及使用規費(依
    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注意事項內所定額度如附件二),出納股收取申
    請人繳納保證金及使用規費後,應於當日通知管理單位辦理,逾期未
    繳交保證金及使用規費者視同自動放棄本場地使用權,得由公園處另
    行辦理場地借用。

七、各管理單位同意使用後除通知申請人外,並應通知臺北市選委會、轄
    區警察分局、本府民政局、交通局及所在地區公所。

八、本補充規定未規定之事項,依「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注意事項」及「
    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注意事項補充規定說明」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