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建築工地安全圍籬設置廣告
,特依「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第二點
第六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執行機關為本市建築管理處
。
|
三、本要點所稱安全圍籬廣告(以下簡稱圍籬廣告)係指以張貼、彩繪、
噴漆方式設置於已領得建築執照工地安全圍籬上之廣告。
|
四、設置圍籬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工地需面臨十五公尺以上且已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
(二)設置圍籬廣告之圍籬高度不得大於四公尺。但臨接人行道設有安
全走廊者得增加高度至五公尺。
(三)各向立面之圍籬廣告長度及高度,不得超過該面總長度及高度二
分之一。申請人並應無償提供三分之一空間供臺北市政府作為公
益廣告之用。
(四)每一面廣告高度、大小應一致,各面廣告之間並應取相同間隔。
(五)圍籬廣告距離工地出入口位置不得小於一‧五公尺,圍籬應一併
實施綠美化,其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圍籬面積,並提供足夠之
照明,植栽綠化應以密植為原則。
(六)圍籬廣告不得為競選廣告。
|
五、圍籬廣告設置應由起造人及承造人,檢附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
核准後,始得設置:
(一)申請書。
(二)載明廣告內容、規格、位置之廣告圖樣,及綠美化、照明設備施
工說明書。
(三)圍籬廣告設置處所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
(四)設置圍籬廣告安全證明書。
(五)其他相關文件。
|
六、申請設置圍籬廣告有礙市容觀瞻、都市景觀、危害公共安全、公共交
通者,不予核准。
如廣告內容有爭議者,得提送臺北市廣告物審議委員會審定後辦理。
|
七、未經核准擅自設置或變更者,應通知該工地起造人及承造人於三日內
改善並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依違反「臺北市建築物
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及建築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處以
罰鍰。必要時,並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予以勒令停工。
已設置之圍籬廣告應依前項改善方案規定由起、承造人維護管理。
|
八、建築工地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於違規日起一年內不再受理以該起造人
或承造人為名義之圍籬廣告設置申請。
|
九、本要點自函頒日起實施,並於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或施工安全圍
籬綠美化規範訂定後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