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工地申請設置安全圍籬廣告暫行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03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 中華民國098年07月13日
二、安全圍籬之設備內容:
  (一)設置範圍: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於基地四週設置安全圍籬。但施工
        場所利用原有磚造圍牆或臨接山坡地、河川、湖泊等天然屏障或
        其他具有與圍籬相同效果者,不在此限。
  (二)材料:安全圍籬應以密閉式之鋼鐵或金屬板( 1.2公厘厚度以上
        )設置,其高度應自地面起達 2.4公尺以上。臨安全走廊側圍籬
        高度應自地面起達3公尺以上。
        道路轉角或轉彎處兩側10公尺內之圍籬自地面80公分以上位置應
        為網狀圍籬。
  (三)底座:安全圍籬底部和地表間空隙,須設置防溢座,使基地用水
        不致溢到基地外。
        高度 3公尺以上之安全圍籬,其防溢座尺寸應達60公分高、30公
        分寬,高度未達 3公尺之安全圍籬,其防溢座尺寸應達30公分高
        、15公分寬。
  (四)施工門:工地出入口應設置厚度達 1.2公厘厚之鐵門,鐵門自地
        面1.8公尺以下不得透空。
  (五)告示牌:於車輛進出口處設置標示板(如附圖)標示工程名稱,
        建造執照號碼、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等有關工程內容摘要。
        開挖面積在3000平方公尺以上工地且多面臨路者,應於每一鄰向
        距離出入口每50公尺處增設一告示牌。僅對向雙面鄰路者,應於
        各面增設一告示牌。
  (六)綠美化:安全圍籬須以彩繪、帆布、貼紙、設置綠化植栽等方式
        綠美化,並經設計規劃。
        安全圍籬臨接10公尺以上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及其他經主管
        機關公告之地區,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面積採密植方式綠化。
        但因地下室開挖施工期間且無法設置者,不在此限。
        綠美化設施設置不得妨礙行人及車輛通行。
  (七)警示標誌:於圍籬突出轉角處張貼警示標誌圖樣。
  (八)警示燈及安全照明:圍籬應每隔 2.25公尺至6公尺、突出處、轉
        角、施工大門處設立警示燈,並於適當間隔設置照明設備,以利
        夜間人車通行安全。
  (九)安全維護措施:結構體完成、鷹架與圍籬拆除後,整理環境時,
        為維護公共安全及交通,須設置高度 1.2公尺以上之臨時性安全
        維護設施,並隨時清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