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山坡地濫墾處理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4年1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為制止本市山坡地濫墾、亂葬,以及窪地違規填土等情形,以免破壞
    水土保持和市容觀瞻,影響都市建設,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警察機關對本市山坡地應隨時加強巡查,一經發現有未申請執照而予
    燒砍濫墾,亂葬以及窪地填土等情事者,應即函報建設局(濫墾)社
    會局(亂葬)工務局(挖填土石方)等單位依規定迅即處理。

三、如經發現上述情事,警察機關除應依權責查報外,工務局亦應主動會
    同派出所警員前往勘查,並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如係未申請執照者應查明起造人請其立即停工,並限一個月內申
        請補照,補照時一律應由建築師及營造廠蓋章,並依建築師法第
        四十六條及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規定撤銷建築師開業證書及
        註銷營造廠登記證書。
  (二)如無法申請補照或不於期限內依法申請補照者,除營造廠、建築
        師責任問題依前項辦理外並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令起造
        人立即恢復原狀,如不遵從則據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移送法辦(
        按規定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