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設置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應自建築線或地界線退縮一.五公 尺以上建築,位於側院範圍部分,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 關側院之規定,並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 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檢討。 二 免檢討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空間。 三 免計入屋頂突出物八分之一面積、建築物高度及樓層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