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舊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舊有違建應於本府通知拆除期限前全部自動拆除,逾期由主辦機關代為
  拆除,在期限前自動全部拆除,經查屬實者,依普查卡編號,每一卡號
  或未經普查列卡者每一戶發給自動拆遷獎勵金一00、000元,由所
  有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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