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前條第三項之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
  單位主管核定,得不派員監辦,並應於監辦日期屆至前,通知採購或履
  約管理單位:
  一、經常性之採購者。
  二、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例者。
  三、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者。
  四、利用本法第九十三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者。五、以書面或電
  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會)
      計或有關單位方式處理者。
  六、依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無減價之可能者
      。
  七、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勞務採購驗收者。
  八、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實地監辦驗收有困難者
      。
  九、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十、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規格、品質、數量之證明
      文件供驗收者。
  十一、因無廠商投標或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者。
  十二、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無法監辦者。
  十三、因有其他正當理由,確無法監辦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