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第三條第三項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論
  是否有前條之情形,均應派員監辦:
  一、廠商提出異議而機關未接受其異議者。
  二、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者。三、經採購稽核
  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四、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承辦採購或履約管理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監辦時,有前項各
  款情 形之一者,應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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