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第三條第三項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論 是否有前條之情形,均應派員監辦: 一、廠商提出異議而機關未接受其異議者。 二、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者。三、經採購稽核 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四、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承辦採購或履約管理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監辦時,有前項各 款情 形之一者,應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