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易積水地區建築物鼓勵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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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本市易積水地區,以減少因颱風、豪
    雨造成積水進入建築物,致市民生命財產之損失,鼓勵本市市民於建
    築物出入口設置防水閘門(板),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本市易積水地區之建築物。

三、設置防水閘門(板)高度應為90公分以上,補助費標準如下:
  (一)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單車道者:補助新臺幣 4萬元。
  (二)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雙車道以上者:補助新臺幣 6萬元。
  (三)一樓出入口寬度 1公尺以下者:補助新臺幣7000元。
  (四)一樓出入口寬度逾 1公尺者:補助新臺幣 1萬5000元。

四、符合本要點規定得申請補助費者,於施工前,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有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或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區
    分所有權人同意書,檢具申請表格(如附件 1)向建築物所在區公所
    申請補助,其作業流程如附件 2。

五、申請核准後應於 2個月內檢附施工前後之照片,向建築物所在區公所
    申請查驗,逾期不予補助。

六、區公所應於竣工查驗合格日起15日內支付補助費。

七、申請補助期限自中華民國94年 4月15日至中華民國94年 5月31日止,
    補助2500戶,額滿不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