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交通運輸政策之研究釐訂、運輸系統綜合規劃、施政
      工作計畫稽核與管考及運輸資料蒐集分析等事項。
  二、交通治理科:重要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之審議督導暨道安工
      作運作與執行、交通管制工程、停車場設施之規劃、設計、興建、
      運作等工作之督導及其他有關交通執法之督導等事項。
  三、運輸管理科:公共運輸督導管理事項、路政、車輛動員、駕駛人訓
      練、裁決業務、汽車運輸業、大眾捷運、藍色公路營運及公有大眾
      捷運系統財產等督導管理事項。
  四、交通安全科:道路交通安全宣導、行車事故防制策略研擬、道路交
      通安全改善評估、督導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業務及辦理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覆議等事項。
  五、運輸資訊科:智慧型運輸系統資訊整合分析、運輸資訊分析及資訊
      業務發展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法制、公關、研考
      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視察、專員、
  股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科員、助理管理師、技佐、助
  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辦事員及書記,依
  法辦理歲計及會計事項。

  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設停車管理工程處、交通管制工程處、公共運輸處及交通事件裁決
  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事項時,兼受本局之指
  揮監督及考核。

  本局為研究交通運輸政策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無給職顧問。

  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
  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本局所屬各機關首長。
  七、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