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計程車共乘營運審議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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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計程車共乘服務健全發展
    ,並就路線新闢、變更建立公平客觀審查制度,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
    規則第九十六條之五,特設臺北市計程車共乘營運審議小組(以下簡
    稱本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組置委員九人,除相關機關委員五人由本府警察局一人、本局一人
    、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一人及本市公共運輸處二人兼任外,其餘由本
    局遴聘學者、專家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任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本組置召集委員二人,綜理組務,共同主持會議。
    其中一人為本局委員兼任,另一人由學者專家委員互選之。

三、本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計程車共乘路線新闢、變更(含路線調整、延長或整合)或
        撤銷。
  (二)評選新闢計程車共乘路線申請經營者。
  (三)審議計程車共乘路線之費率。
  (四)審議計程車共乘招呼站站位規劃。
  (五)核定計程車共乘經營期限。
  (六)審議計程車共乘營運之相關事項。

四、本組會議視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委員不克出席時,相關機關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專家不
    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組得依組務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列席。

五、新闢之計程車共乘路線,應由本局公告十五日以上,並接受符合資格
    之業者申請,提送本組公開評選。
    已核定之計程車共乘營運計畫變更,應提送本組審議,但不得延長經
    營期限。

六、計程車共乘營業起訖點分屬不同公路主管機關時,如有涉及本市之事
    項,應依本要點辦理,如本局為受理機關,應先徵詢另一公路主管機
    關意見,並邀請其於審議小組中列席討論。

七、本組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及本市公共運輸處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