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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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計程車共乘營運審議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6日

制定依據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查或評選前二條申請資格,得訂定審查規定或遴聘(
  派)學者、專家及有關單位代表,核定前條第二項計程車共乘營運計畫
  書及三年以內之經營期限。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公路主管機關審查或評選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