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查或評選前二條申請資格,得訂定審查規定或遴聘( 派)學者、專家及有關單位代表,核定前條第二項計程車共乘營運計畫 書及三年以內之經營期限。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公路主管機關審查或評選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