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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並由得標人與管理 機關簽訂委託經營契約及繳納權利金。 前項委託經營契約及權利金之計算標準,由管理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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