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監理處推行微笑服務禮貌運動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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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推行微笑服務禮貌運動,改善本處全體員工服務態度,發揚
    服務美德,表現服務藝術,增進社會祥和及提高服務水準,特訂定本
    實施要點。
二、對象:本處全體員工。
三、微笑綱要:
(一)以微笑表現生活藝術。
(二)以微笑保持身心健康。
(三)以微笑增進工作興趣。
(四)以微笑培養敬業精神。
(五)以微笑加強工作效率。
(六)以微笑提高服務熱忱。
(七)以微笑改善社會風氣。
(八)以微笑促進團隊精神。
四、推行要領:
(一)經常微笑,增加祥和氣氛。
(二)態度謙和,促進情感交流。
(三)注意體貌,表示尊重敬意。
(四)身心健康,自然就會微笑。
五、推行要點:
(一)服務中要面帶微笑,以促進融洽和諧。
(二)各窗口同仁,對市民申辦事項,言語態度要親切有禮,先以「微笑
      」或「點頭」以示歡迎。如有詢問,即針對所問遞送簡要說明單或
      口頭扼要說明,若問題複雜,為免影響為其他市民服務,應以謙和
      有禮之態度,請其向本處一樓服務中心查詢,以便為其提供更佳更
      週詳之服務。
(三)凡市民來處報考駕駛執照或車輛檢驗及申辦監理業務,工作態度應
      謙和有禮,如有詢問或以電話查詢有關業務,應切實注意禮貌和語
      氣對答,耐心詳細說明,各項規定及補救措施,務使其全部瞭解如
      體辦理,盡力為其服務,不可輕視疏忽不耐煩,有違服務精神。
(四)對識字不多市民請其至服務中心,除解答疑難問題外,並代為填寫
      申辦書表等,必要時協助其辦理各項手續,發揮服務熱誠。
(五)多說「對不起」「謝謝」或「請」等謙虛言辭,保持服務禮貌。
(六)服務態度應親切和藹有禮貌,應佩帶服務證注意服裝,整肅儀容,
      以示尊重。
(七)在言詞表達上簡明委婉,語調適度,不可漫不經心,尤忌答非所問
      或問而不答。
(八)工作要小心、耐心、責任心、榮譽心,充分表現工作精神,服務熱
      誠,以提高良知與道德標準犧牲奉獻,守法守分。為市民提供最佳
      之服務。
(九)在操守品德上,清廉自勵,潔身自愛,謝絕一切餽贈,尤以年節為
      最。不得向與業務有關之業者,告貸賒欠,不介紹視友至有關業者
      任職,更不暗中投資,私下非法參與經營。
(十)休息場地,坐椅以及一切設施等,均應經常保持清潔整齊。
六、為建立監理業務新形象,確實改善服務態度爭取團體榮譽,遇有問題
    發生,應保持高度之冷靜與忍耐,罵不還口,打不還手,仍以謙和有
    之之態度委婉說明並立即轉報上級妥善處理,嚴禁惡言相對,科股長
    應切實負責,嚴密督導考核,務請各同仁仰體為民服務之宗旨力行實
    踐,所有優劣事蹟,統依本處獎懲實施要點辦理,違者除嚴懲外,科
    股長應受連帶處分,並定期舉行測驗及競賽(辦法另頒),評定個人
    及單位成績(含平時服務優劣事蹟),獎優懲劣,促進全面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