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市民主義,提供全人化、跨專業
整合之人群服務,使福利為全體市民所共享,特設立臺北市社會福利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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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三十四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市
長指派之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社會局就下列有關人員
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社會局代表一人。
(四)勞動局代表一人。
(五)警察局代表一人。
(六)衛生局代表一人。
(七)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民間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各十二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兼任。民間社會福利
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臺北市性別平等委員會推舉四名委員代表。
(二)由臺北市老人福利推動小組推舉四名委員代表。
(三)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推舉二名委員代表。
(四)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推舉六名委員代表。
(五)由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推舉六名委員代表。
(六)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推舉二名委員代表。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外聘委員續
聘(派)以一任為限,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原聘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為原則。次屆委員未產生前,原屆委員得延任至次屆委員產生為止。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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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社會福利政策之研議。
(二)有關社會福利政策之跨局處、跨專業之協調。
(三)有關社會福利及人群服務措施之諮詢。
(四)有關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以下簡稱公益彩券基金)
預算案件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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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
委員不克出席時,除專家學者外,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無故缺
席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
民間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
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
係之議案,應行迴避。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會、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
學者列席。
前項受邀列席會議之本府局處會指派代表列席時,應派獲充分授權且
熟悉業務之科長級以上人員與會,且前後次會議以派同一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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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社會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置副執行長與執行秘書各一人,由社會局副局長及主任秘書兼任,
襄助執行長處理幕僚事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相關局處會業務科
室主管兼任,承辦本會幕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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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設公益彩券基金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預審公益彩券
基金年度預算案件。
前項專案小組由社會局召集本會各局處會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
學者各六人組成。與本府各機關運用公益彩券基金有簽訂社會福利服
務契約關係之團體代表、顧問或其選任職員及工作人員,不得出任為
前項之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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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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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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