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會福利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43000720號函修正第2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社會類 / 組織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7年12月8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七府人一字第8708413700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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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人一字第8805954200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第4點、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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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一府人一字第09107618200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第4點、第5點、第7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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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三府人一字第09315212100號函修正 發布全 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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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一字第09830086300號函修正 發布第 3點、第6點、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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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一字第 0983105730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4點、第6點、第7點、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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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管字第102312250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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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116450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及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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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管字第1103001938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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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3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734號函修正第2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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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114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43000720號函修正第2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置委員三十四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市
    長指派之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社會局就下列有關人員
    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社會局代表一人。
    (四)勞動局代表一人。
    (五)警察局代表一人。
    (六)衛生局代表一人。
    (七)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民間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各十二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兼任。民間社會福利
    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臺北市性別平等委員會推舉四名委員代表。
    (二)由臺北市老人福利推動小組推舉四名委員代表。
    (三)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推舉二名委員代表。
    (四)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推舉六名委員代表。
    (五)由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推舉六名委員代表。
    (六)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推舉二名委員代表。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外聘委員續
    聘(派)以一任為限,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原聘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為原則。次屆委員未產生前,原屆委員得延任至次屆委員產生為止。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