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委員三十四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市
長指派之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社會局就下列有關人員
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社會局代表一人。
(四)勞動局代表一人。
(五)警察局代表一人。
(六)衛生局代表一人。
(七)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民間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各十二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兼任。民間社會福利
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臺北市性別平等委員會推舉四名委員代表。
(二)由臺北市老人福利推動小組推舉四名委員代表。
(三)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推舉二名委員代表。
(四)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推舉六名委員代表。
(五)由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推舉六名委員代表。
(六)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推舉二名委員代表。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外聘委員續
聘(派)以一任為限,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原聘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為原則。次屆委員未產生前,原屆委員得延任至次屆委員產生為止。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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