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簡原因: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因應社會福利整體需求,並考量臺北市立廣慈博
愛院(以下簡稱本院)基地為五十年代開發地域,開發密度低,加上
時日與環境快速變遷,軟硬體設施皆顯老舊,歷年來安置院民人數逐
年減少。爰就所屬公立安養機構組織、功能重新調整規劃,將本院裁
撤,為加速處理現有人員,特依行政院訂頒之「行政機關專案精簡(
裁減)要點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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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期間: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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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簡員額:
(一)精簡現有員額百分之四以上。
(二)依本要點精簡之員額不得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並配合於編列年
度預算時予以減列員額。
(三)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除其主管單位將予裁撤外,均不應列
為精簡對象,如因主管單位裁撤而列入精簡對象,則其職缺不得
遞補或代理,員額亦應配合減列。
(四)除因業務特殊需要,五年內不得請增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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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適用對象:
在本院之預算員額且任職一年以上,依法得適用退休(職)、資遣規
定之職員、經銓敘部審定之臨編薦派人員、工友、技工、駕駛及駐衛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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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資採計:
(一)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職)、資遣法令規定辦理。
(二)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
給與之年資,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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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給與標準:
(一)基本給與: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職)、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
退休(職)金、資遣費。
(二)加發給與:
1.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之職員、臨編薦派人員,最高得一次加
發七個月俸給之慰助金,並自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
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俸給之慰助金;但屆齡退休日或臨編
薦派人員派用期限屆滿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
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休、資
遣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
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慰助金之計支內涵,包含俸額、技術
或專業加給,其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得另加該項加給。
2.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工友(含技工、駕駛),最高得一次
加發七個月餉給之慰助金(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
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餉給之
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但屆齡退休日係在辦理專案精
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加一個月發給
。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有給
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慰助
金之計支內涵,包含工餉及專業加給。
3.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辦理退職或資遣之
駐衛警察,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並自辦理專案
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職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
慰助金;但屆齡退職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
助金,依提前退職之月數發給。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職、資遣
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
職、資遣月數之慰助金。慰助金之計支內涵,包含薪俸、專業加
給,其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得另加該項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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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專案精簡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
、改制或裁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職)、資遣或離職,支領
加發給與者,不再適用專案精簡加發優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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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一)專案精簡之退休(職)、資遣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
險(以下簡稱公保)或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
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或勞保
已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或勞工保險條例第五
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補償其損失。
(二)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後再參加勞保或公保,於專案精簡時,
不符請領老年給付或養老給付者,損失之投保年資仍予補償,但
應扣除已領取補償金之年資。
(三)依前二款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
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償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其所領之養
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
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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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專案精簡之資遣人員依規定具有勞保保留年資者,得就其保留年資,
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發給一次給與。但所
領之給與,於其將來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或再參加軍人保險、公
教人員保險後退休,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時,應繳回原給與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其所領之老年給付金額較原
給與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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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專案精簡之退休(職)、資遣人員領取第八點補償金及第九點一次給
與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同意依第八點第三款及前點但書規定繳回
補償金及一次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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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職員退休及加發慰助金:由本府其他支出預算公務人員退休及
撫卹給付項下支應。
(二)資遣人員、工友、技工、駕駛及駐衛警察退休(職)遣離及加
發慰助金:由本院人事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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