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違反人民團體法等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人民團體法等事件,
  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局辦理違反人民團體法等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
│項│違反事件│法條依據│法定罰│ 統一裁罰基準 │
│次│        │        │鍰額度│(新臺幣:  元│
│  │        │        │(新臺│)            │
│  │        │        │幣:  │              │
│  │        │        │元)或│              │
│  │        │        │其他處│              │
│  │        │        │罰    │              │
├─┼────┼────┼───┼───────┤
│1 │未經依法│人民團體│處六萬│經主管機關書面│
│  │申請許可│法第六十│元以下│通知三個月內解│
│  │或備案而│條第一項│罰鍰  │散後,仍以該團│
│  │成立人民│        │      │體名義從事活動│
│  │團體,經│        │      │者,處三萬元罰│
│  │主管機關│        │      │鍰。          │
│  │通知限期│        │      │經主管機關第二│
│  │解散而不│        │      │次書面通知三個│
│  │解散者。│        │      │月內解散後,仍│
│  │        │        │      │以該團名義從事│
│  │        │        │      │活動者,處六萬│
│  │        │        │      │元罰鍰。      │
├─┼────┼────┼───┼───────┤
│2 │人民團體│人民團體│處六萬│經主管機關書面│
│  │經主管機│法第六十│元以下│通知三個月內解│
│  │關撤銷許│條第二項│罰鍰  │散後,仍以該團│
│  │可或解散│前段    │      │體名義從事活動│
│  │並通知限│        │      │者,處三萬元罰│
│  │期解散而│        │      │鍰。          │
│  │不解散者│        │      │經主管機關第二│
│  │。      │        │      │次書面通知三個│
│  │        │        │      │月內解散後,仍│
│  │        │        │      │以該團體名義從│
│  │        │        │      │事活動者,處六│
│  │        │        │      │萬元罰鍰。    │
├─┼────┼────┼───┼───────┤
│3 │違反人民│人民團體│處六萬│經主管機關書面│
│  │團體法第│法第六十│元以下│通知三個月內解│
│  │六十五條│條第二項│罰鍰  │散後,逾期未辦│
│  │規定經通│前段    │      │理者,處三萬元│
│  │知限期辦│        │      │罰鍰。        │
│  │理立案或│        │      │經主管機關第二│
│  │備案而未│        │      │次書面通知三個│
│  │辦理者。│        │      │月內辦理後,逾│
│  │        │        │      │期仍未辦理者,│
│  │        │        │      │處六萬元罰鍰。│
├─┼────┼────┼───┼───────┤
│4 │公司行號│商業團體│處四千│經主管機關通知│
│  │經商業團│法第六十│五百元│三個月入會逾期│
│  │體書面通│三條第一│以上、│仍未入會者,處│
│  │知限期入│項後段  │三萬元│一萬五千元罰鍰│
│  │會,逾期│        │以下罰│。            │
│  │仍不入會│        │鍰    │經課處罰鍰後,│
│  │,再經主│        │      │仍未入會者,處│
│  │管機關通│        │      │三萬元罰鍰。  │
│  │知於三個│        │      │              │
│  │月內入會│        │      │              │
│  │,逾期仍│        │      │              │
│  │不入會者│        │      │              │
│  │。      │        │      │              │
├─┼────┼────┼───┼───────┤
│5 │公司行號│商業團體│處四千│欠繳會費一年至│
│  │欠繳商業│法第六十│五百元│三年者,處四千│
│  │團體會費│四條第二│以上、│五百元罰鍰。  │
│  │滿一年,│項      │三萬元│欠繳會費三年以│
│  │經停權後│        │以下罰│上者,處一萬五│
│  │仍不履行│        │鍰    │千元罰鍰。    │
│  │,再經商│        │      │              │
│  │業團體報│        │      │              │
│  │請主管機│        │      │              │
│  │關處分者│        │      │              │
│  │。      │        │      │              │
├─┼────┼────┼───┼───────┤
│6 │合作社設│合作社法│處六十│處六十元罰鍰。│
│  │立人、理│第七十三│元以下│              │
│  │事、監事│條第一款│罰鍰  │              │
│  │及清算人│        │      │              │
│  │違反合作│        │      │              │
│  │社法第十│        │      │              │
│  │四條第二│        │      │              │
│  │項、第五│        │      │              │
│  │十七條及│        │      │              │
│  │第五十八│        │      │              │
│  │條,關於│        │      │              │
│  │聲請登記│        │      │              │
│  │期限之規│        │      │              │
│  │定者。  │        │      │              │
├─┼────┼────┼───┼───────┤
│7 │合作社設│合作社法│處六十│處六十元罰鍰。│
│  │立人、理│第七十三│元以下│              │
│  │事、監事│條第二款│罰鍰  │              │
│  │及清算人│        │      │              │
│  │違反合作│        │      │              │
│  │社法第四│        │      │              │
│  │十七條第│        │      │              │
│  │二項、第│        │      │              │
│  │五十一條│        │      │              │
│  │、第五十│        │      │              │
│  │九條、第│        │      │              │
│  │六十四條│        │      │              │
│  │關於通知│        │      │              │
│  │或公告期│        │      │              │
│  │限之規定│        │      │              │
│  │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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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合作社設│合作社法│處九十│處九十元罰鍰。│
│  │立人、理│第七十四│元以下│              │
│  │事、監事│條第一款│罰鍰  │              │
│  │及清算人│        │      │              │
│  │違反合作│        │      │              │
│  │社法第三│        │      │              │
│  │十五條及│        │      │              │
│  │第三十六│        │      │              │
│  │條、第六│        │      │              │
│  │十三條及│        │      │              │
│  │六十五條│        │      │              │
│  │,關於合│        │      │              │
│  │作社章程│        │      │              │
│  │、大會記│        │      │              │
│  │錄、業務│        │      │              │
│  │報告書、│        │      │              │
│  │資產負債│        │      │              │
│  │表、損益│        │      │              │
│  │計算表、│        │      │              │
│  │財產目錄│        │      │              │
│  │及盈餘分│        │      │              │
│  │配案、清│        │      │              │
│  │算報告書│        │      │              │
│  │之規定,│        │      │              │
│  │為不實之│        │      │              │
│  │記載,不│        │      │              │
│  │備置於事│        │      │              │
│  │務所或不│        │      │              │
│  │提交於社│        │      │              │
│  │員大會者│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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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作社設│合作社法│處九十│處九十元罰鍰。│
│  │立人、理│第七十四│元以下│              │
│  │事、監事│條第二款│罰鍰  │              │
│  │及清算人│        │      │              │
│  │無正當理│        │      │              │
│  │由而拒絕│        │      │              │
│  │社員及合│        │      │              │
│  │作社債權│        │      │              │
│  │人查閱第│        │      │              │
│  │三十五、│        │      │              │
│  │三十六條│        │      │              │
│  │之書類者│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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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作社設│合作社法│處九十│處九十元罰鍰。│
│  │立人、理│第七十四│元以下│              │
│  │事、監事│條第三款│罰鍰  │              │
│  │及清算人│        │      │              │
│  │違反合作│        │      │              │
│  │社法第五│        │      │              │
│  │十六條之│        │      │              │
│  │規定,不│        │      │              │
│  │為宣告破│        │      │              │
│  │產之聲請│        │      │              │
│  │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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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儲蓄互助│儲蓄互助│一、撤│(1) 違反法令情│
│  │社違反法│社法第二│  銷會│    節重大,致│
│  │令、章程│十九條  │  議之│    儲蓄互助社│
│  │或無法健│        │  決議│    造成重大損│
│  │全經營而│        │二、停│    失者,影響│
│  │有損及社│        │  止或│    儲蓄互助社│
│  │員權益之│        │  解除│    社務運作時│
│  │虞時。  │        │  理事│    ,撤銷會議│
│  │        │        │  、監│    之決議,命│
│  │        │        │  事職│    令儲蓄互助│
│  │        │        │  務。│    社處分失職│
│  │        │        │三、命│    人員、停止│
│  │        │        │  令儲│    或解除理事│
│  │        │        │  蓄互│    、監事職務│
│  │        │        │  助社│    ,必要時命│
│  │        │        │  處分│    令解散,並│
│  │        │        │  失職│    處理事、監│
│  │        │        │  人員│    事三十萬元│
│  │        │        │  。  │    。        │
│  │        │        │四、停│(2) 違反章程,│
│  │        │        │  止部│    致造成儲蓄│
│  │        │        │  分業│    互助社或社│
│  │        │        │  務。│    員個人權益│
│  │        │        │五、命│    受損時,且│
│  │        │        │  令解│    該行為係屬│
│  │        │        │  散。│    理事、監事│
│  │        │        │六、其│    或部份工作│
│  │        │        │  他必│    人員之行為│
│  │        │        │  要之│    時,撤銷會│
│  │        │        │  處置│    議之決議,│
│  │        │        │  。  │    命令儲蓄互│
│  │        │        │對理事│    助社處分失│
│  │        │        │、監事│    職人員、必│
│  │        │        │處六萬│    要時停止或│
│  │        │        │元以上│    解除理事、│
│  │        │        │三十萬│    監事職務,│
│  │        │        │元以下│    並處理事、│
│  │        │        │之罰鍰│    監事二十萬│
│  │        │        │。    │    元。      │
│  │        │        │      │(3) 無法健全經│
│  │        │        │      │    營,致社員│
│  │        │        │      │    個人權益受│
│  │        │        │      │    損,且該結│
│  │        │        │      │    果係因理監│
│  │        │        │      │    事之會議決│
│  │        │        │      │    議造成者。│
│  │        │        │      │    撤銷會議之│
│  │        │        │      │    決議,停止│
│  │        │        │      │    部份業務或│
│  │        │        │      │    做其他必要│
│  │        │        │      │    之處分,並│
│  │        │        │      │    處理事、監│
│  │        │        │      │    事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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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違反儲蓄│儲蓄互助│處六萬│(1) 收受非社員│
│  │互助社法│社法第三│元以上│    股金者,處│
│  │第九條規│十三條第│三十萬│    十萬元罰鍰│
│  │定,經營│一項第一│元以下│    。        │
│  │未經核准│款      │罰鍰  │(2) 辦理非社員│
│  │之業務項│        │      │    放款,處十│
│  │目者。  │        │      │    五萬元罰鍰│
│  │        │        │      │    。        │
│  │        │        │      │(3) 代理收受非│
│  │        │        │      │    社員之水電│
│  │        │        │      │    費、瓦斯費│
│  │        │        │      │    、學費、電│
│  │        │        │      │    話費、稅金│
│  │        │        │      │    及罰鍰者處│
│  │        │        │      │    六萬元罰鍰│
│  │        │        │      │    。        │
│  │        │        │      │(4) 購買國家公│
│  │        │        │      │    債以外之金│
│  │        │        │      │    融性衍生商│
│  │        │        │      │    品者,處二│
│  │        │        │      │    十萬元罰鍰│
│  │        │        │      │    。        │
│  │        │        │      │(5) 辦理非經中│
│  │        │        │      │    央主管機關│
│  │        │        │      │    核可之業務│
│  │        │        │      │    者,處三十│
│  │        │        │      │    萬元罰鍰  │
├─┼────┼────┼───┼───────┤
│13│違反儲蓄│儲蓄互助│處六萬│(1) 對單一社員│
│  │互助社法│社法第三│元以上│    放款總額超│
│  │第十一條│十三條第│三十萬│    過該社股金│
│  │規定,放│一項第二│元以下│    與公積金總│
│  │款逾越限│款      │罰鍰  │    額百分之十│
│  │制者。  │        │      │    以上者,處│
│  │        │        │      │    十萬元罰鍰│
│  │        │        │      │    。        │
│  │        │        │      │(2) 放款總額超│
│  │        │        │      │    過互助社自│
│  │        │        │      │    有資金總額│
│  │        │        │      │    者,處三十│
│  │        │        │      │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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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違反儲蓄│儲蓄互助│處六萬│(1) 對非社員收│
│  │互助社法│社法第三│元以上│    受股金者,│
│  │第十二條│十三條第│三十萬│    處十五萬元│
│  │規定,對│一項第二│元以下│    罰鍰。    │
│  │非社員營│款      │罰鍰  │(2) 對非社員放│
│  │業者。  │        │      │    款者,處二│
│  │        │        │      │    十五萬元罰│
│  │        │        │      │    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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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違反儲蓄│儲蓄互助│處六萬│(1) 吸收個人股│
│  │互助法第│社法第三│元以上│    金超過社股│
│  │十三條規│十三條第│三十萬│    總額百分之│
│  │定,吸收│一項第四│元以下│    十至十五者│
│  │個人股金│款      │罰鍰  │    ,處十萬元│
│  │逾越上限│        │      │    罰鍰。    │
│  │者。    │        │      │(2) 吸收個人股│
│  │        │        │      │    金超過社股│
│  │        │        │      │    總額百分之│
│  │        │        │      │    十六以上者│
│  │        │        │      │    ,處二十萬│
│  │        │        │      │    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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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違反儲蓄│儲蓄互助│處六萬│(1) 理事會遲延│
│  │互助法第│社法第三│元以上│    退股超過六│
│  │十四條規│十三條第│三十萬│    十日者,處│
│  │定,未依│一項第五│元以下│    十萬元罰鍰│
│  │規定辦理│款      │罰鍰  │    。        │
│  │退股者。│        │      │(2) 理事會遲延│
│  │        │        │      │    退股超過九│
│  │        │        │      │    十日以上者│
│  │        │        │      │    ,處二十萬│
│  │        │        │      │    元罰鍰。  │
│  │        │        │      │(3) 理事會對年│
│  │        │        │      │    度中退股者│
│  │        │        │      │    ,違法分配│
│  │        │        │      │    股息,處十│
│  │        │        │      │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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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違反儲蓄│儲蓄互助│處六萬│(1) 未依規定提│
│  │互助法第│社法第三│元以上│    撥或分配盈│
│  │十五條規│十三條第│三十萬│    餘者,處十│
│  │定,盈餘│一項第六│元以下│    萬元罰鍰。│
│  │分配不當│款      │罰鍰  │(2) 盈餘分配不│
│  │者。    │        │      │    當造成互助│
│  │        │        │      │    社權益受損│
│  │        │        │      │    時,處二十│
│  │        │        │      │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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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違反儲蓄│儲蓄互助│處六萬│(1) 支付理事酬│
│  │互助法第│社法第三│元以上│    勞金者,處│
│  │二十條規│十三條第│三十萬│    十萬元罰鍰│
│  │定,支付│一項第七│元以下│    。        │
│  │酬勞金者│款      │罰鍰  │(2) 支付監事酬│
│  │。      │        │      │    勞金者,處│
│  │        │        │      │    二十萬元罰│
│  │        │        │      │    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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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個別案件之情況,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按裁罰基準酌
  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四、本基準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