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級合作社(場)社(場)務要求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合作社(場)應儘量吸收業務區域內符合社(場)員資格之居民(員
    工師生),加入為社(場)員。如無特殊理由,不得藉故拒絕合格者
    之申請。
二、合作社(場)應運用各種方式,勸導社(場)員增認股金,並得視實
    際需要,經社(場)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重新規定每一社(場)
    員認購股金之最少股數,或提高每股金額,分別通知各社(場)員限
    期清繳,以充裕營運資金。
三、合作社(場)社(場)員代表及理事長,應率先增認股金,並得由理
    事會議定期應行增認股金之最少股數,以示倡導。
四、社(場)員已認未繳之股金,合作社(場)應分別通知於一定期間內
    繳清,或以其他方式扣繳或抵繳之,逾期未清繳股金社(場)員,得
    由社(場)員(代表)大會決定處分方法。
五、合作社(場)得經社(場)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將社(場)員應
    得之股息及盈餘分配金之一部或全部,撥充增認之股金或已認未繳之
    股金。
六、合作社(場)應依照章程規定,於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社
    (場)員(代表)大會。因故不能如期舉行者,應說明理由,專案報
    請社會局核准。其他社務會(每三個月至少一次)、理事會(每月至
    少一次)、監事會(每月至少一次),均應如期舉行。
七、召集各種法定會議,應於七日前發出書面通知,記載討論事項,或檢
    附資料,,使參加人員明瞭開會內容,並報請社會局派員指導。(但
    社會局列席人屆時未到,會議仍照常進行毋庸等候。)
八、會議應準時舉行,開會時間已至,不足法定人數者,主席得宣佈延長
    之,延長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會。因緊急事件急待處理者
    ,得依會議規範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九、會議時,出席人員應遵守程序,就所討論之議案範圍發言,涉及議案
    以外之意見,得於臨時動議時提出。
十、會議紀錄,由主席及紀錄在末尾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抄送
    社會局核備(員生社例行會議紀錄免報),原本彙訂成冊,列入移交
    。
十一、理事會應於次月十日前,填具社務、業務、財務月報表,(空白表
    格向社會局索取)經監事會監查後,函送社會局核備。學校員生社文
    書會計由教職員工兼任者,免予造報。
十二、成立登記證、變更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應妥善何管,並加配鏡框
    ,懸張掛於社內顯明地點。(得用影本)(變更登記張掛最近的,舊
    的歸檔保存備查)
十三、理事會應於合作社(場)內置備章程、社員名冊、社員大會紀錄及
    會計表冊等,以備社員、債權人查閱。
十四、合作社(場)應製掛社(場)牌,其大小格式如附件。但得適應社
    (場)址狀況調整之。
十五、消費合作社門面,一律漆成深綠色,上加白色字體,以紅底黃線作
    成合作標記,以便識別。
十六、各級合作社(場)對主管機關及相互行文,一律用「函」,除特殊
    情形外,不得越級行文。
十七、合作社(場)應視人力、財力,就左列方式,積極實施合作教育宣
    傳。
(一)舉辦社(場)員、職員講習,利用機會馭業餘時間,講授合作法概
      論、合作法規、社務(場)管理專業課目等。
(二)設置公告牌,張貼合作常識、標語、壁報、漫畫及業績相片資料等
      。
(三)編印合作社(場)業務通訊或刊物。
(四)舉辦合作常識,合作法規測驗及合作論文、學術演講比賽。
(五)充實合作圖書,鼓勵社(場)員閱覽進修。
(六)獎勵社(場)職員研究合作專業學術。
(七)實施社(場)員及其眷屬之技藝訓練,適時辦理各種技能競賽會。
(八)配合國際合作節,舉辦合作教育宣傳活動週。
十八、合作社(場)應注重社(場)員福利,充實福利設施,增進福利效
    用,並得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代書、稅務、法律、商事、康樂活動及其他服務事項。
(二)設置社(場)員子女獎學金。
(三)分發社(場)員實用紀念物品。
(四)實施社(場)員疾病醫療及婚喪互助。
十九、依照營業稅法規定:合作社應於開業後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
    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同時申請核發免稅證;並將逐頁編號之日記
    帳、分類帳等帳簿,送請查驗登記蓋章。換置新帳簿或越年繼續使用
    時,應於使用前送請查驗登記蓋印。(財政部62. 臺財稅字第三二七
    六三號令規定,帳簿免予登記驗印。)
二十、成立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社員與股金增減,得隨同其他變更事項
    合併辦理外,其餘應於一個月內填表(向社會局索取)檢同附件,報
    辦變更登記或備報。
      合作社(場)的社(場)牌式樣及說明
(一)合作社社(場)牌式樣圖
(二)社(場)牌上之合作標幟大小標準圖樣
說明:
一、1.與7.寬三.三公分。2.3.4.5.6.寬二公分。
二、外圓半徑(即甲乙之距離為四.九公分,內圓半徑為四.一公分(即
    甲丙之距離)。
三、「人」字幹邊之長為三.四分公,丁戊之距離為0.六公分。
四、1.3.5.7.為藍色。2.4.6.為紅色。
(三)合作社(場)社(場)牌圖樣說明
一、社(場)牌長一六七公分,寬三三公分,厚三公分。
二、社(場)牌用木質加塗明油。
三、牌字用黑色字體須正楷。
四、除專營性合作社及合作農場須標明△△責任外,如係綜合性合作社,
    不必標明責任。(字與牌邊之距離約四.九公分。)
五、社(場)牌應懸掛於大門前之左側,高低務求適當。
六、牌之上端繪以合作標幟。
七、合作標幟之表徽
(一)三個「人」字表示「我為人人」「人人為我」之合作精神。
(二)圓圈表示合作大團結,以達到世界和平之理想。
(三)三條紅線表示三民主義,為我國合作運動之最高指導原則,亦即我
      國合作運動之特質。
(四)青白紅為我國國旗之顏色,各該顏色之意義與國旗相同。
@[二十、(一)(二)]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第五冊八十四年版424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