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合作社法事件,依法而為 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 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如附件)
三、本局辦理違反合作社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