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違反合作社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合作社法事件,依法而為
    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
    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如附件)

三、本局辦理違反合作社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