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優待老人參觀社教娛樂設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優待老人參觀社教娛樂設施,以宏揚
    敬老美德並增進老人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年滿七十歲以上老人為優待對象,中外人士均適用之。

三、凡本市設立之公園、動物園、兒童育樂中心、美術館、社教館之門票
    ,全部免費;公園動物園之遊樂設施,包括高爾夫球場、網球場、游
    泳池等,均予半價優待。但高速運轉(動),不適於老年人使用之娛
    樂設施,不予優待。

四、非市屬之社教及娛樂設施,經本府洽定,予以優待者如左: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國立歷史博物館、臺灣省立博物館,免費予以
        觀賞。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之電影院、國軍文藝活動中心、中央電影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所屬中國文化城,均比照軍警票優待之。

五、合於優待之老人,得憑身分證或護照,免票或購買優待票或半票進入
    前二點所指社教娛樂設施。

六、各項優待設施,應於入口或明顯之處,明示優待項目及價款。

七、未達優待年齡冒用他人身分證件,使用本要點各項優待設施,如經查
    覺,應補足規定之票款。

八、本要點列舉之優待設施,各該管服務人員,應態度和藹,服務親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