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長春文康活動中心輔導文康團社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弘揚傳統敬老美德,鼓勵本市
    長春文康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文康中心)會員,以「老扶老、老娛老
    、教學相長」自助方式,從事各項老人文康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文康中心文康團社分別為左列四種:
  (一)康樂性文康團社:以提倡正當休閒康樂活動為目的者。
  (二)學藝性文康團社:以研究學術技藝為目的者。
  (三)聯誼性文康團社:以促進友誼,聯絡情感為目的者。
  (四)服務性文康團社:以推展社會服務為目的者。

三、文康團社由文康中心會員十五人以上籌組,並填具申請書(格式一)
    向文康中心申請。
    但與文康中心既有團社活動性質相同者,由文康中心輔導參與既有團
    社,不得另行籌組。

四、文康中心辦理文康團社輔導事項如左:
  (一)團社籌組成立及調整之輔導事項。
  (二)團社各項活動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團社財務處理之審核、監督事項。
  (四)團社各種會議之指導事項。
  (五)團社各種紀錄之核備事項。
  (六)團社幹部選舉、罷免之監督指導事項。

五、文康團社視需要得設各種小組,並報經文康中心核備行之。

六、文康團社設團(社)長一人,對外代表團社,對內執行職務,並設幹
    部若干人協助辦理活動。

七、文康團社之團(社)長、幹部應經會員公開選舉,任期一年,連選得
    連任,團(社)長不得兼任其他文康團社之團(社)長。

八、文康團社應於每年二月、九月將年度活動計畫、成員名冊報文康中心
    核備。

九、文康團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文康中心得予解散:
  (一)團社設立基本要件已不具備者。
  (二)活動與團社成立宗旨不符者。
  (三)活動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四)連續三個月未舉辦活動者。
  (五)團社經文康中心考核不合格,並經文康中心輔導三個月仍未改善
        者。
  (六)組織不健全或內部發生糾紛者。

十、文康團社因活動需要得依規定向文康中心借用活動場地,但如有違反
    本要點規定之情事或文康中心另有活動需要時,文康中心得隨時停止
    其使用。

十一、文康團社舉辦各項戶外活動,應擬具計畫送文康中心得視核備(格
      式二),文康中心並得視需要派員參加。

十二、文康團社不得對外行文。

十三、文康團社舉辦對外活動,或有邀請其他團社或人士參加活動時,應
      報知文康中心,如需以文康中心名義發文時,團社長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三)轉請本局函發

十四、文康團社活動經費,應由成員自行負擔。

十五、文康團社之經費應由專人(總務或會計)負責保管,並定期向全體
      成員公開收支情形。

十六、文康團社所需指導老師,應由該團社自行遴聘後,送文康中心核備
      。

十七、文康團社宣導海報或文件,應經文康中心核可,並加蓋文康中心戳
      章後,始得於指定處所公開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