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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補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老人住
    宅、老人公寓及綜合式長期照顧機構,維持設備設施正常運作及使用
    ,以維護公共安全並確保服務品質。

二、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法。
    (二)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三)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
          意事項。
    (四)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與受託經營單位簽訂之委
          託契約。

三、申請對象:本市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老人住宅、老人公寓及綜合
    式長期照顧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

四、申請期間:
    (一)第一階段:當年一月二日至二月十五日止受理申請。
    (二)第二階段:當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申請。
    (三)緊急修繕:當年十一月十五日前隨時接受申請。

五、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項目:
          1.第一階段:各單位於年度內無障礙設施設備不合格項目、公
            共安全不合格項目、故障或需修繕更新之硬體設施設備、安
            全管理設施、提昇服務品質及配合本局政策辦理之所需相關
            設施設備。
          2.第二階段:臨時性不及於第一階段申請之設施設備及修繕項
            目。
          3.緊急修繕: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有影響住民生命、身體、
            健康、財產之虞,需緊急處置之修繕或改善公共安全事項。
    (二)購置之物品請參考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標準辦理。
    (三)本局補助金額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以上者,各單位於辦理開
          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受本局之監督。

六、申請應附資料:申請公文、申請計畫書及各項設施設備三家以上廠商
    估價單正本;緊急修繕僅需一家廠商估價單。

七、請款核銷原則:
    (一)補助案核准後,各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後,依本局會計作業程序
          檢據核銷請款,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將辦理成果照片
          、經費使用情形及補助款使用之原始憑證報核,如因各單位延
          遲,致無法完成相關程序,概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二)各單位申請之補助款,應依核定項目專款專用不得互相流用,
          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
          亦不得規避或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其有違反者,本局得
          依情節輕重一部或全部不予補助。
    (三)各單位因特殊情形,如天候、施工廠商延宕等因素,致未及於
          本局限定日期前完成核銷作業,應於十日前敘明原因函報本局
          ,經本局核准後始得延長,惟仍應至遲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
          完成核銷作業。

八、各單位依計畫所購置之財產,應列冊財產並妥為保管,該財產僅供各
    單位使用,不得移為其他場所或作為其他用途(單位、個人)使用,
    本局得派員不定期查核,查核結果將做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九、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如年度經費額
    度用罄,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並於網站公告週知。

十、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