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 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 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 ,特制定本法。 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姻、 年齡、身心障礙、疾病、階級、種族、宗教信仰、國籍與居住地域有差別 待遇之歧視行為。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加強臺北市市有財產(以下簡稱市有 財產)之管理及增進市有財產營運效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市有財產之委託經營管理,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一、為加強本府各機關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或非營業特種基金(以下簡稱 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 管制,俾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各機關處理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